USPTO权利要求修改规则
发布时间:2021.03.08 河北省查看:2182 评论:3
案件概况:
一件在美申请,包含:独权1、从权2(引权1)、从权3(引权1)。在首次OA答复中,未修改权1和权2,将权1的特征全部增加到权3中并将权3改成了独权。
之后,接收到美国代理所转达的审查员电话意见:修改后的独权3可授权;权2修改为引用权3后可授权;独权1应当删除。
申请人同意该意见。
我的问题是:
关于权利要求2的修改方式是如下哪种:(1)直接将权利要求2的引用关系修改为引用权利要求3;
(2)删除当前权利要求2,并在独权3后新增一个权项(包含当前权利要求2的全部特征)。
应该采取方式(1)还是(2)?
如果是方式(1),修改后就变成在前权利要求引用在后权利要求了,USPTO对此是接受的吗(在哪里有相关规定呢)?
如果是方式(2),那么删除的权利要求2的状态是什么(Withdrawn吗)?
期待各位同仁的解答,谢谢!!
bingfeng
2021/03/08 17:21 [来自浙江省]
0 举报polymerfox
2021/03/08 18:32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Sophia0014
2021/04/02 16:07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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