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该如何答辩
发布时间:2021.03.01 广东省查看:1920 评论:34
为让大家容易理解做一些形象的比喻.不关遗传问题,不扯不可观的特征.
假设申请文件发明的是一头审审之前没见过的马, 其权利要求是:一头马,有鼻子有眼,四条腿,能吃草. (具体模样应当自动指向说明书附图)
别人先发明了一头驴.
审查员用使用一头驴的申请文件做对比文件,其权利要求同样是:一头驴,有鼻子有眼,四条腿,能吃草.(由于是已知的动物,所以审查员自然会想到驴子的模样)
问题来了权利要求内容都一样,审查员之前没见过马,以为马的申请文件就是一头驴子,或者跟驴子没什么区别,只是长的丑了点.
关键审查员他还不从说明书附图的角度去对比,就用权利要求书内容对比.
遇到这情况大家说如何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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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iyingg
[6]思博省省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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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wie
审查指南说的已经很明白啦——说明书以及附图是用来解释权利要求的。
真要按照楼主这么理解,权利要求岂不是可以上来就一句话,剩下让审查员看说明书还有附图就得了。
我觉得不是审查员挑段来打,而是权利要求书所形成的技术方案跟现有技术没本质区别。
对于机械、化学还有电学(化学分子式之类的除外)来说,如果有不同,绝对是可以用文字来表示的。要是结构形状不唯一,至少也可以采用结构+功能的方法来描述。
2021/03/02 10:00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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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楼上
又没说一句话,就指向说明书全部内容.
楼上这是站审查的角度胡搅蛮缠了我看, 上面多次提到在先申请的权利要求都能自动指向说明书内容和附图.
权利要求:有鼻子有眼, 审审是不是应该看看说明书附图的鼻子和眼睛张的啥样子. 在对比下在先申请的文件人家的鼻子眼睛是不是不同.
帖子例举就已经提示了限定,不扯不可见的特性.所以请按帖子要求内容讨论.
贴子内容是用两个不同东西(马和驴)来举例子. 问题是审审认为马就是在先申请的驴子.
2021/03/02 10:11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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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2 10:17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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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2 10:23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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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2 10:28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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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2 10:45 [来自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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