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要求用了“和/或”,那引用此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也要用“和/或”吗?
1.一种方法包括:甲步骤和乙步骤;
2.根据权1所述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甲步骤包括:子步骤a和/或子步骤b和/或子步骤c;
所述乙步骤包括:子步骤d和/或子步骤e和/或子步骤f;
3.根据权2所述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子步骤a具体为:
孙步骤1;
孙步骤2;
孙步骤3;
所述子步骤b具体为:
孙步骤4;
孙步骤5;
孙步骤6;
所述子步骤d具体为:
孙步骤7;
孙步骤8;
孙步骤9;
所述子步骤e具体为:
孙步骤10;
孙步骤11;
孙步骤12;
请问各位大佬,上述权3是否需要加“和/或”?譬如:
3.根据权2所述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子步骤a具体为:
孙步骤1;
孙步骤2;
孙步骤3;
和/或,
所述子步骤b具体为:
孙步骤4;
孙步骤5;
孙步骤6;
和/或,
所述子步骤d具体为:
孙步骤7;
孙步骤8;
孙步骤9;
和/或,
所述子步骤e具体为:
孙步骤10;
孙步骤11;
孙步骤12;
为什么我要问以上问题,我是在担心如果权3不用“和/或”,则在前权利要求被无效时,要被迫将整个权3合并到在前的权利要求,而无法紧将部分权3合并到在前权利要求。
或者各位大佬有什么更好的建议?在不增加权项数的前提下
江河浪湖海波
不是他们不说,因为你这个写法槽点太多,叫人实在不知从哪下口。。。
首先,你把权1的“和”改成“或”看看权2意思变没变,再想想为啥,其他的权利要求和你问的问题应该就都看明白了。。。
然后,你这种写法正常应该不存在,除非你是要报复审查员,权2实际有7*7=49种方案,权3如果用和/或就是735种,你想表达的不是这个意思吧。
最后,与你所述“具体的”相对应,上一级就是不具体的步骤,权利要求撰写必须表述清楚不能有歧义,不具体还想表述清是有条件的,但从你的问题来看应该不知道这些条件,只是无意识的写下了不具体的技术特征,这说明你没记清楚权利要求的基本组成或写作规则,这样是完全无法继续学习的,鉴于权利要求的组成属于最基础的知识,所以你只能从头再学了。。
2021/02/25 20:05 [来自吉林省]
收起回复 0 举报江河浪湖海波
“首先”里写的比较简略,应该是看看改成或后,各个权利要求的意思是否就变了,包括权2/权3。。
权2/权3之于权1正如权3之于权2,你写上“和/或”方案就原地爆炸了。。
关于如何写,你的问题完全是抽象的。。。。但每个步骤都是可以不存在或者相互替代,还都能完成一定功能,感觉有点不可思议。还有既然有人提及引用无基础的问题,你应该先和带你的老师确认下,如果可以引用,那么对多个并列技术方/特征的进一步限定之间不需要用任何连词。
另外感觉你如果把问题具体点,别人就能有的放矢,应该就有更多人回答了。。。
2021/02/26 20:16 [来自吉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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