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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对比

发布时间:2020.11.27 未知属地查看:1634 评论:7

专利权评价报告实用新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是不是在诉讼的时候就要以权利要求2的技术特征去做对比(引用了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新颖性),完全不用考虑权利要求1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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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楼
    不是

    2020/11/27 17:10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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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11-28 01:11:43 [来自未知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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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不是的,评价报告的结论是参考性的,并没有法律意义,即便评价报告认为1不具备创造性,1也是有效的权利要求,你在起诉的时候仍然可以把1作为本次诉讼的保护范围。

    如果对方认为权利要求1无效,应该去国知局提无效。法院不太会直接根据评价报告的内容认定权利要求无效,进而认定不侵权。

    2020/12/03 10:50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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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12-03 15:38:17 [来自未知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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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是不是可以这么认为,评价报告不直接构成法庭上权1无效的证据,无效还得国知局确认,但会直接影响法官的判断,导致法官会建议被告先提无效并中止诉讼,待无效后再恢复诉讼程序?

    2020/12/27 13:32 [来自重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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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所述零零漆 发表于 2020-12-27 13:32
    是不是可以这么认为,评价报告不直接构成法庭上权1无效的证据,无效还得国知局确认,但会直接影响法官的判 ...

    法官也不一定会建议被告。
    是 如果被告提无效并申请中止诉讼,法官一般会同意中止诉讼。

    2020/12/30 09:28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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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本帖最后由 所述零零漆 于 2020-12-31 15:20 编辑

    小兔兔考专***表于 2020-12-30 09:28
    法官也不一定会建议被告。
    是 如果被告提无效并申请中止诉讼,法官一般会同意中止诉讼。 ...

    那么是不是说,在没提无效的情况下,将评价报告提交到法庭,对侵权事实认定不构成影响?或者不能作为直接证据,仅能配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但是还是有个问题,评价报告证明的是专利没有新创性等事实,而在被无效前,专利该有效的仍然有效,该侵权的仍然侵权。这岂不是显得在法庭上提交评价报告显得没有实质意义?或者难道只是影响法官是否同意中止诉讼?

    2020/12/31 15:18 [来自重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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