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中对比
发布时间:2020.11.27 未知属地查看:2185 评论:7
专利权评价报告实用新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是不是在诉讼的时候就要以权利要求2的技术特征去做对比(引用了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新颖性),完全不用考虑权利要求1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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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1.27 未知属地查看:2185 评论: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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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xdb20
2020/11/27 17:10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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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对方认为权利要求1无效,应该去国知局提无效。法院不太会直接根据评价报告的内容认定权利要求无效,进而认定不侵权。
2020/12/03 10:50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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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7 13:32 [来自重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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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也不一定会建议被告。
是 如果被告提无效并申请中止诉讼,法官一般会同意中止诉讼。
2020/12/30 09:28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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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是不是说,在没提无效的情况下,将评价报告提交到法庭,对侵权事实认定不构成影响?或者不能作为直接证据,仅能配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但是还是有个问题,评价报告证明的是专利没有新创性等事实,而在被无效前,专利该有效的仍然有效,该侵权的仍然侵权。这岂不是显得在法庭上提交评价报告显得没有实质意义?或者难道只是影响法官是否同意中止诉讼?
2020/12/31 15:18 [来自重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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