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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关于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的审查标准

发布时间:2020.09.25 北京市查看:1966 评论:1

本帖最后由 馋洋洋 于 2020-9-25 11:50 编辑



骨科手术中用的方法,治疗方法?


原来美国是可以授权,但有不侵权的免责条款。

一个美国专利US20200275943A1,有欧洲同族。以下是独权的一部分:一种在骨上植入植入物的方法,包括: 提供一种机器人控制的骨制备系统;在骨中形成至少两个救助孔;

https://www.incopat.com/detail/init2?formerQuery=IBO7qw220rG9WbX/O/GCH4qqxKR9kPS0&local=zh#

美国关于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的审查标准

美国专利法第101条规定:任何人发明或者创造了任何新的并且有用的方法、机器、制品或者合成物,或其任何新的并且有用的改进,只要其符合专利法的条件和要求,都可以获得专利保护。

可见美国对于发明的概念作了及其广义的解释,对于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也应当属于可授权的范围。而当医生使用被授权的诊断或治疗方法时,属于侵害专利权的行为。显然,这样会妨碍科学技术的发展,因此,对于涉及医学从业者履行医学行为的专利侵权行为,美国专利法第287条规定了免责条款:医学从业者履行医学行为构成本法271(a)或(b)节侵权时,本法中281、283、284和285节规定的内容(其中涉及对禁制令、赔偿金和代理费的规定)不适用于医学从业者或者与此医学行为有关的相关卫生保健实体。

具体地说,作为免责主体,有医学从业者及其相关实体。作为免责客体,包括“在躯体上实施医学或外科手术方法”并且将“躯体”定义为“指人体、器官或尸体,或用于与治疗人直接相关的医学研究或指导的非人动物”。

由此可见,尽管美国在专利法中保护了“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但是也对此作了免责规定,以免专利的保护妨碍科学技术的应用和发展。
需要注意的是,免责条款的规定使医生的医学行为获得了一定的保护,但仍存在许多限制之处。例如,美国专利法287条款中规定了不构成医学或外科手术方法的三种行为,即(i)违反专利而使用专利保护的机器、制品或合成物,(ii)违反专利而实施合成物专利保护的用途,或(iii)违反生物技术专利而实施方法。

在第一种排除情况下,不对医学从业者“违反专利而使用受专利保护的机器、制品或者合成物”提供任何免责。第二种排除保留了对“实施受专利保护的合成物的用途”的专利责任,这种排除使得医生使用某些医学方法仍然有所限制。第三种排除保留了对“违反生物技术专利而实施方法”的专利责任,这种排除将基因治疗、基因诊断筛查的方法也排除在了免责条款的范围之外。
中美两国的比较分析
美国对于专利给予极大限度的保护,“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也属于可授权的范围。而我国基于实用性和人道主义、社会伦理的原因将“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排除在可授予专利权的范围之外。

由于在美国的审查实践中,不需要对是否属于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进行判断,也就不存在像我国这样的争议。对于实施医学方法是否属于免责范围,美国专利法也对免责主体和客体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标签: 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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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总结一句话,美国节省审查资源,中国节省司法资源

    2020/09/25 11:33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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