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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拥有专利权不能作为不侵权抗辩的理由?

发布时间:2020.06.12 重庆市查看:2682 评论:9

甲拥有一项X产品实用新型专利权,其向法院起诉乙制造的产品侵犯自己的专利权,以下哪些可以作为乙不侵权抗辩的理由?A.乙用于制造X产品的设备是以合理价格从他人手中购买的
B.乙在甲申请专利之前自行完成了研发并开始制造X产品
C.乙就其所制造的产品拥有自己的专利权
D.乙有证据表明其生产的X产品属于现有技术
想问关于C选项为什么被诉侵权人拥有专利权并不能证明其行为不侵权呢,望各位大佬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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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如果甲专利的技术特征为A+B+C,乙专利的技术特征为D+E+F,乙制造的产品技术特征为A+B+C+D+E+F即构成侵权

    2020/06/12 11:51 [来自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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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专利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按照法学理论而言,其属于排他权,即其他人都不可以实施该项权利,排除他人从事一系列特定行为的权利。换句话说,就是专利权不是实施权,即侵权时,不可以因实施自有专利为由进行抗辩。   而且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给予专利权人的权利是“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专利权是一种排他权,而非实施权。也就是说专利证书拿下来之后,专利权人可以禁止别人去实施自己专利技术,但是自己可不可以实施呢,一般是认为不可以进行实施,为什么?
             
             这个一般是按照侵权角度来进行分析的,而且一般的专利多为改进性专利,即在原有的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有目的的改进,因此,根据侵权判定的全面覆盖原则,存在这样一种专利,技术特征为a+b+c,然后你在这个基础上进行了改进,有了区别技术特征d,技术方案为a+b+c+d,那根据全面覆盖原则,你是不是侵权了,那你这时候根据你的专利权进行抗辩就不可以了,你只能说是取得前专利权人的许可,才可以。


           我感觉,这个呢,你可以根据专利权的权利属性就可以排除了,如果是不是很理解的话,你可以考虑从侵权的角度去理解这句话

    2020/06/12 14:04 [来自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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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T159xxxx0769Wx 发表于 2020-6-12 11:51
    如果甲专利的技术特征为A+B+C,乙专利的技术特征为D+E+F,乙制造的产品技术特征为A+B+C+D+E+F即构成侵权 ...

    意思是两项专利的权利要求范围可能不一样是吗

    2020/06/12 16:22 [来自重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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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南城M旧颜 发表于 2020-6-12 14:04
    专利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按照法学理论而言,其属于排他权,即其他人都不可以实施该项权利,排除 ...

    你的意思是我的专利的技术方案可能是要依靠他人的专利内容才能完成,在未得到他人许可下,我实施这个专利也会侵权是吗

    2020/06/12 16:23 [来自重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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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琴桢 发表于 2020-6-12 16:23
    你的意思是我的专利的技术方案可能是要依靠他人的专利内容才能完成,在未得到他人许可下,我实施这个专利 ...

         这个问题的话,我认为主要是考察的是这个专利权权属性质的问题,是一种排他权,而且专利法中仅仅是指明了给予专利权人的权利是“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因此,不存在这种以实施自我专利进行抗辩。
         我说的下面的这个侵权角度的话,是帮助理解的,这里大概解释下,当然,也有可能你发明的这个技术是开拓性的发明,你比如说这个石墨烯的储电性质哈,但是考虑到现如今,或者说是创新的一个性质,不可能说是天天进行这种开拓性的发明创造,所以说这种创新的话,基本上都是这种改进性的发明创造,如果存在这种以实施自我专利为由进行抗辩的是由的话,那这个前权利人的利益是如何保证呢,或者说,你刚刚申请下的专利,别人又根据你这个专利技术进行了相关的改进,去申请专利,然后,那你自己的利益又如何保护呢?对吧,所以说这个一实施自我专利去进行抗辩,是不可以的,是不符合整个专利法设立的目的,因此呢,这个就不能以这个是由去进行抗辩的,而且法院也是基本上不认可的。

    关于举的这个例子呢,
    我有一个假设前提的,就是说,你知道这个专利技术,然后你在这个专利技术的基础上进行了改进,使用这个技术特征进行描述的话,是这样的
    前权利人的专利技术方案: a+b+c
    自己本身的专利技术方案: a+b+c+d
    那根据专利侵权判定的全面覆盖原则,如果你的产品包含了这四个技术特征,那么,不好意思,你确定侵权了


    顺便再多说一嘴,判定专利是否侵权,要严格的去对照两者的技术特征,当然这里面还有其他的的侵权要件需要得到满足

    2020/06/12 16:53 [来自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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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专利权的本质是划下一个圈(大圈),在这个圈子里面就是专利权人的地盘,别人未经允许不能进入。但是,自己能不能用则不一定。如果这个圈子里面还有其他人专利(小圈),那大圈的权利人实施小圈里的技术也会侵犯小圈的权利人的利益。当然,整个小圈都在大圈里,小圈的权利人实施自己的专利也会侵犯大圈的权利。

    另外需要稍微解释下的就是为何在原技术方案上增加技术特征后,依然落入原来技术方案的范围。假定原来的范围是女+律师,增加的技术特征是“漂亮”,即新技术方案是漂亮的女律师,后者明显属于“女律师”的范围。

    可能还需要解释的是为何新的技术方案完全落入原技术方案的范围还能被授权。从新颖性角度上说,新颖性判断标准是全面覆盖,新增加的技术特征以前没有出现,故有新颖性。从创造性角度上说,如果增加技术特征后,技术效果出乎意料的棒,那就有创造性。新颖性和创造性这两个都有了,授权也是完全可以的。

    2020/06/12 17:24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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