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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侵犯专利权纠纷解释二》的一个疑问

发布时间:2020.06.23 四川省查看:847 评论:3

《侵犯专利权纠纷解释二》第25条: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且举证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对于权利人请求停止上述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行为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者举证证明其只支付该产最的合理对价的除外”。 其中已支付对价是什么意思呢?具体又是向谁支付?可以帮我举个例子便于理解吗,谢谢大家!

标签: 专利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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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我也不知道自己理解的对不对哈。后面有大佬就请批评指正
    举个例子:
    A拥有专利a,并且自己制造销售专利产品Aa,售价100w
    B仿造了这个专利产品,售价也是100w。
    C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B的产品,并且用于生产经营,被A知道了。
    A把B和C共同告上了法庭,C只要举证他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向B买的。如发票、合同等。
    证明 他已经向B支付了,那么就可以免责。
    第二十五条主要是用于保护善意使用者,以及限制专利权的无限延伸
    并且一般认为 制造者才是专利权侵权的主要源头。

    2020/06/23 16:35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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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粢饭团 发表于 2020-6-23 16:35
    我也不知道自己理解的对不对哈。后面有大佬就请批评指正
    举个例子:
    A拥有专利a,并且自己制造销售专利产品 ...

    这个我理解,主要是最后一句“但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者举证证明其只支付该产品的合理对价的除外”,意思就是C能举证自己向B支付了合理对价,那C就可以继续使用该专利产品吗?

    2020/06/23 16:44 [来自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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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琴桢 发表于 2020-6-23 16:44
    这个我理解,主要是最后一句“但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者举证证明其只支付该产品的合理对价的除外”,意思就 ...

    我的理解是的

    2020/06/23 16:47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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