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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查员要求说明作用机理的通知书该如何答复?

发布时间:2020.03.03 四川省查看:1186 评论:2

本帖最后由 dingding85 于 2020-3-3 15:56 编辑

该问题针对 发明专利,尤其是配方类的发明专利,比如化学医药方面的组合物,同时也涉及一些化工产品或者其制备方法专利。
如果按照三步法,专利满足(1)有较明显的区别特征;(2)说明书具备对比例和实施例,能够证明区别特征带来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即审查员找到的对比文件和现有技术都没有相关启示。
针对这种,本来按照三步法,我认为满足的创造性了,审查员找不到什么驳回理由,然后通知书上提到这样的内容:“说明书没有记载***和***(区别技术特征或技术方案)能够带来****技术效果的作用机理”,针对这个在答复时不知道该如何答复,请坛里各位大神相助。
(1)有些组分搭配在一起产生的效果,发明人是不知道机理的,很多情况下是发现这么搭配有好的结果,但是机理发明人不清楚,也无法做相应的或者说更细致深入的研究,发明人也只能推测可能的机理,但无法证实,那么可以不答复这个问题么?会不会因为没有答复而驳回呢?
(2)曾经在不知道明确的机理下,尝试答复过可能的机理,结果被审查员驳了,认为所述的机理不合理或者不可信,(当然嘛,都说了是推测的)
PS:感觉现在有些案子审查员没有严格按照三步法来评判创造性,很多时候是在评估你的专利真实性,如果认为你存在编的可能,预设的结果就是驳回。似乎偏离了审查标准。

标签: 答复O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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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审查员就是想确保方案的真实性,如果的确不知道作用机理的话,从其他方面证明真实性也行。 比如提供更详细的实验数据等等。  或者大致说一下发明人发现这种效果的过程,比如说通过怎样一步一步试验尝试出来的。 只要能自圆其说就行。

    2020/03/03 16:06 [来自黑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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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KUMA233 发表于 2020-3-3 16:06
    审查员就是想确保方案的真实性,如果的确不知道作用机理的话,从其他方面证明真实性也行。 比如提供更详细 ...

    谢谢答复,只能试着提供些实验资料,看审查员认不认可了,只是有些发明人研究真的做的很粗糙。。。

    2020/03/04 09:55 [来自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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