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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的是否是基本相同的效果,以及是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显而易见该怎么判定??

发布时间:2015.02.26 四川省查看:2145 评论:2

想咨询一下,某公司专利保护了A在制备用于治疗B疾病的药物中的应用。 如果将A进行变形,例如制成盐、制成衍生物、复合物、或者复方,也是治疗B,是否算做为等同侵权呢?? 如果A的盐、衍生物、或者复方,其治疗B的作用与A本身相比,有很大的进步呢?? 特别是A与C做成的复方,如果C和A有协同作用,大大提高了治疗B疾病的作用,那么也算等同侵权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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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楼
    应该是侵权,属于原方案的改造和提升。

    2015/09/09 13:27 [来自河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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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如果将A进行变形,例如制成盐、制成衍生物、复合物、或者复方,也是治疗B,是否算做为等同侵权呢??
    如果A的盐、衍生物、或者复方,其治疗B的作用与A本身相比,有很大的进步呢??

    等同特征的三基本原则: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
    上述“改变、变换”型技术方案,是否成立等同侵权,
    目前我的理解,可能就在于是否是基本相同的手段的争辩上了。

    2016/01/30 20:29 [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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