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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发布时间:2020.01.21 山东省查看:428 评论:0

本帖最后由 木三 于 2020-1-21 14:21 编辑

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实施专利,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而言,是指制造、使用、 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专利产品,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 接获得的产品;对于外观设计专利权而言,是指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专利法》第十一条列举的五种行为是对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穷举,未列入其中的行为,不构成实 施专利的行为,不能采用类比的方式将其纳入侵犯专利权行为的范畴。例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如果未将该设计转化为专利产品,则设计行为本身不构成实施专利的行为;仓储和运输专利产品的行 为,如果该专利产品不是由行为人制造,行为人也未销售或许诺销售该专利产品,则仓储和运输行为 不构成实施专利的行为,但构成共同侵权的除外。


一、制造


制造,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而言,是指做出或者形成具有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产品;对于外观设计专利权而言,是指做出或者形成采用外观设计专利的 图片或者照片中所表示的设计的产品。 制造行为的对象应当是专利产品,包括将原材料经化学反应、将零部件经物理组装形成权利要求 所保护的专利产品等行为。


(一)产品的数量、质量和制造方法对制造行为的影响 在制造行为的认定中,通常需要关注制造的结果,即制造的产品是否为专利产品。产品的数量、质量或性能以及制造方法通常不影响对制造行为的认定,除非制造产品的数量极少从而影响到对生产 经营目的的认定或者产品的质量或性能使得产品未落入权利要求参数限定的范围内,或者权利要求中 同时限定了特定的制造方法。


(二)委托加工或贴牌生产行为委托加工或贴牌生产,是指定作人或委托人提供样品或图纸,承揽人或加工人按定作人或委托人 的要求完成产品,承揽人或加工人交付成品,定作人或委托人支付报酬的行为。企业接受委托加工或 贴牌生产都属于加工承揽。如果委托加工或者贴牌生产的产品侵犯专利权,承揽人或加工人的加工行为构成实施专利的行 为,定作人或委托人的委托行为也构成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案例 3-1-1】 A 公司与 B 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合同,约定 B 公司按照 A 公司提供的产品图纸及相关技术要求进 行产品加工,所加工产品由 A 公司贴牌销售,产品涉及的知识产权风险由 A 公司承担。后 C 公司在 市场发现,A 公司上述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遂以 A 公司、B 公司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向当地知识产权 局请求调处。 分析与评述:不论是否直接参与产品制造,在产品上标识自己为制造者的主体,通常被认定为法律规定的‚制 造者‛或者‚生产者‛。A 公司应对其产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委托加工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专 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制造‛行为。同时,B 公司是产品制造行为的实际参与者,依法也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并且,由于名义制造人的行为和实际制造人的行为密切联系,缺一不可,共同导致了侵权 后果的发生,故一般应认定两者都构成侵权,承担连带责任。A 公司不能以其未直接制造专利产品为 由不承担赔偿责任,B 公司也不得以其相应的加工承揽合同中有免责条款为由抗辩 C 公司的主张。当 然,B 公司可以在对 C 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依合同免责条款向 A 公司追偿。


(三)在已有产品上添加图案和/或色彩获得专利产品的行为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 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组成外观设计的要素是形状、图案和色彩。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对象有:单 纯形状的设计,单纯图案的设计,形状和图案结合的设计,形状与色彩结合的设计,图案与色彩结合 的设计,形状、图案和色彩结合的设计。被控侵权人从他人处获得已有产品,并在产品上添加图案和/ 或色彩,如果最终的产品落入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范围,则该添加图案和/或色彩的行为属于制造专 利产品的行为。【案例 3-1-2】张三拥有名称为‚出租汽车‛的外观设计专利,该专利系在某特定外形轮廓的小汽车上设有黄黑 相间的图案。李四从汽车厂商处购买了相同型号的小汽车,并对其进行重新喷漆,最终获得的汽车外 观落入了张三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张三主张李四侵犯了其外观设计专利权。 分析与评述:在这一侵权纠纷中,虽然李四并未制造汽车本体,但汽车本体只是一个中间产品,其在车身上喷 涂相应的图案并获得最终专利产品的行为,类似于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侵权中购买零部件并组装成专 利产品的情形,故应认定李四实施了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


(四)制造产品仅供出口的行为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制造侵权产品并全部出口到国外的行为,虽然因产品全部销往国外,并不 会损害专利权人在本国市场销售其专利产品,但其仍然构成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来源 |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指南》
编辑 | 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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