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专利法第六条的疑问
发布时间:2020.01.11 广东省查看:1574 评论:2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也就是说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不能通过约定?(不明白设立该法条的本意在哪?)约定给予对方是有效的给予行为吧?
评论列表
快速回复
k
[5]思博市市长
主题:4 回帖:26 积分:490
橡皮泥大哥
2020/01/11 14:46 [来自山东省]
0 举报kyhrt
谢谢您写出您的想法,多种想法的碰撞才能产生火花
2020/01/11 17:35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