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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技术特征的比对

发布时间:2020.01.06 陕西省查看:1979 评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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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序
在审查实践中,经常会收到两个及以上区别技术特征的情况,这个时候,审查员往往有两种审查意见发放方式:
方式一:根据每个区别技术特征分别定义技术问题,也就是说,如有两个区别技术特征就定义两个技术问题,有三个区别技术特征就定义三个技术问题;
方式二:根据所有的区别技术特征定义一个技术问题。
现在,需要思考的是:上述两种方式中,那个是正确的,那个是错误的?以及为什么正确或错误。
二.判定方式
1、关联性原则
当我们对比出发明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存在不同的技术特征时,需要考虑这样一个问题,这些不同的技术特征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性。
但是,在关联性角度的认识上,还存在两个错误的认识:
(1)第一种错误的认识
不考虑这些不同的技术特征之间的差异,过度强调发明构思和技术方案的整体考量,认为所有特征都必然存在联系,而将所有这些不同的技术特征作为一个区别特征整体看待,这样会导致难以从多篇现有技术中得到结合的技术启示。
(2)第二种错误的认识
不考虑这些不同的技术特征之间的联系,将这些不同的技术特征机械地割裂为一个个零散的区别特征,孤立地看待这些区别特征,发现这些零散的区别特征分别能够容易地从多篇不同的现有技术中找到公开之处,甚至不考虑抽离出多个零散的、孤立的技术特征的多篇不同的对比文件中是否能够给出结合的技术启示。
2、正确的判定方式
《专利审查指南》规定,技术方案是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技术手段通常 由技术特征来体现。也就是说,多个技术特征的集合构成了技术手段,多个技术手段的集合构成了技术方案,那么对于权利要求而言,其技术方案由多个技术手段集合而成,每个技术手段又由多个技术特征集合而成。  
标准:以技术特征、技术手段、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之间的整体性为判定标准,并提出了:最小技术单元的技术手段的概念。
3、最小技术单元的适用
要点1:以最小技术特征的方式来确定区别特征之间的划分;
要点2:以技术特征、技术手段、技术问题、技术效果来确定最小技术特征;
要点3:当多个技术特征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技术关联性,在它们共同解决某一技术问题,产生一个技术效果的情况下,应将这些技术特征划分成一个区别特征进行整体考虑,在现有技术中寻找是否存在结合的技术启示,不应再对该区别特征进一步机械割裂,也不应直接将散落于不同现有技术中的多个零散、孤立的技术特征在没有结合的技术启示的基础上进行简单的拼凑。
三.总结
对于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区别技术特征判定到底是几个技术问题的时候,不能一概而论。定义个技术问题或者多个技术问题都是有道理的。
核心在于区别技术特征之间是否具有关联性,当具有关联性时,更多的时候是一个技术问题;当不具有关联性时,更多的时候是多个技术问题;
同时,是否具有关联性更多的是依据最小技术单元的技术手段来判断,所谓的最小技术单元仍是从技术手段、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之间的整体性为标准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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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楼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2020/01/06 15:10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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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2020/01/07 09:44 [来自陕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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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2020/01/07 10:06 [来自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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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感谢分享

    2020/01/09 10:01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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