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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专利法修改回顾

发布时间:2023.12.29 陕西省查看:251 评论:0

继2021年6月1日起施行了第四次修正的专利法后,最近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借此机会,我们整理的2021年实施的专利法的主要修改要点及对应的细则,如下:

一、外观设计的变化

1、提出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主题:由“产品的形状”修改为“产品的整体或局部的形状”,见法第2条第4款;细则30条第2款和31条第3款规定申请要求及简要说明:提交整体产品视图,虚实结合或其它方式,且写明请求保护的部分;

2、增加外观设计优先权:优先权期限为6个月,法第29条第2款;细则35条第2和3款规定,优先权基础可以是发明(I)、实用新型(U)、外观设计均可,在先申请为I、U的,不视为撤回;

3、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调整:从10年延长为15年,法第42条第1款。

二、优先权副本提交期限

1、延长要求发明、实用新型的优先权副本提交期限:在申请时提出声明,并在16个月内提交副本,法30条第1款;

2、增加要求外观设计专利优先权的规定:在申请时提出声明,并在3个月内提交副本,法30条第2款。

3、实施细则:细则37条规定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优先权要求可以增加或者改正,细则36条规定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优先权期限可恢复,细则45条规定优先权申请文件(权要和说明书)缺少或者错误提交的,可以补交。

三、增加诚实信用原则

 1、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法第20条第1款,细则11条解释为申请专利真实发明为基础,不得弄虚作假,且,细则第50条将细则11增加为初步审查条款,细则69条将细则11条增加为无效理由,细则第100条规定违反可处10万以下的罚款。

2、滥用专利权:构成垄断,会处理,法第20条第2款。

四、增加一种宽限期规定

1、增加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6个月内提出申请不丧失新颖性,法第24条(一)。

五、不授予专利权客体增加

1、增加原子核变换方法为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法25条(五)。

六、增加发明专利期限补偿

1、普通发明专利期限补偿:自申请日起满4年,且自实审请求日起满3年授权的,可据申请人请求予以期限补偿,法第42条第1款,且细则第77-79条规定了补偿的具体执行方式,可详见“一分钟速解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的修改要点”文章;

2、新药发明专利期限补偿:应申请人请求给予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5年,上市后总期限不超过14年,法第42条第2款,且细则第80-83条规定了补偿的具体执行方式,可详见“一分钟速解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的修改要点”文章

 七、部门变化

1、“专利复审委员会”变更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见专利法2021和实施细则2023全文。

八、增加开放许可制度

1、包括开放许可的提出方式、撤回方式、使用方式、纠纷处理方式,法50-52条,细则85-89条进行了具体规定。

九、关于专利权评估报告的提出方变化

1、提出方由原来的“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变化为“利权人、利害关系人、被控侵权人”,见法66条和细则第62条第1款。

十、专利权保护的修改

1、提高假冒专利的处罚: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将原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提高至五倍,违法所得低于5万的,罚款从20万以下提高到25万以下,法68条;

2、增加假冒专利的受害人请求项:可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违法情况、检查违法场所和违法产品,法69条。

3、侵权纠纷管辖:国务院专利部门可以处理有重大影响的侵权纠纷,地方专利部门可合并处理本区域内侵权同一专利的案件,跨区域的同一侵权案件可请求上级部门处理,法70条,其中,重大影响案件的情形见细则96条;

4、侵权损失赔偿:由原来的先实际损失后侵权所得,改为实际损失或侵权所得确定,另外,对增加故意侵权严重的赔偿增加:在普通赔偿的一倍以上5倍以下,法71条;

5、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的修改,法72-73;

6、延长侵权诉讼时效由2年延长到3年,法74条;

7、药品上市专利权纠纷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专利行政部门请求行政裁决,法76条。

8、增加中止的自由裁量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当事人的中止理由明显不成立的,可以不中止,细则103第2款。

 

Tips:
本文带大家回顾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专利法修改!
后期我们将会为大家持续解读本次细则和指南的修改,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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