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备受关注的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下称江小白公司)与重庆市江津酒厂(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江津酒厂)之间的“江小白”商标之争有果,最高人民法院一锤定音,“江小白”商标最终归属于江小白公司。
涉案的“江记小白”商标(下称“诉争商标”)由四川新蓝图商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提出注册申请。2016年6月,这枚商标转让至原告江小白酒业名下,申请注册为第33类商标,使用范围包括“果酒(含酒精)、含水果酒精饮料、黄酒”等商品。之后,江津酒厂以江小白酒业系基于代理关系抢注诉争商标、扰乱市场秩序为由,向原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原商评委作出裁定,宣告第10325554号“江小白”商标无效。
江小白公司不服原商评委被诉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撤销了原商评委被诉裁定。
原商评委、及江津酒厂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针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支持原商评委裁定,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江小白公司的诉讼请求。
然而,江小白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9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江小白”商标并非江津酒厂的商标,根据定制产品销售合同,江津酒厂对定制产品除其注册商标 “几江”外的产品概念、广告用语等并不享有知识产权,新蓝图公司对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侵害江津酒厂的合法权益,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
最终判决:
一、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行终2122号行政判决;
二、维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行初1213号行政判决。
“江小白”商标最终归属于江小白公司。
附:判决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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