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会形同虚设吗?
发布时间:2019.11.20 北京市查看:638 评论:2
鉴于知识产权领域存在着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现象,为了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我国的《商标法》第63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17条有关侵犯商业秘密的均设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新修订的商标法还将惩罚性赔偿由之前赔偿数额的3倍加到5倍作为上限,《专利法》修订草案也提出赔偿数额5倍作为惩罚性赔偿的上限。目前《著作权法》还没有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但相信未来一定会出台。
从2013年至今,惩罚性赔偿的典型案例时有报出,从迪尔公司、约翰迪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与约翰迪尔(北京)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约翰迪尔(丹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兰西佳联迪尔油脂化工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到最近上海首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案件似乎让知识产权人看到了曙光。但仔细分析惩罚性规定及相关判例后,我们会发现,即便设立了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依然摆脱不了知识产权维权难的现实处境。
来源:IPRdaily中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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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胖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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