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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6.3]实用新型以公开不充分为由被驳回,该建议客户复审吗?

发布时间:2019.10.25 广东省查看:2634 评论:14

本帖最后由 木三 于 2019-10-25 09:53 编辑

去年申请一个实用新型,技术方案为:A、B、连接A与B的开关、设置在A内的传感器、控制电路;控制电路分别与传感器、开关连接,传感器发出信号给控制电路,控制电路即控制开关打开

就这么一个东西,审查员发一通说未记载控制电路实施其控制功能的具体技术手段,因此无法实现。。。。

我答复一通:1、技术方案的关键点并不在于控制电路;2、控制电路为公知常识。

然后就发了驳回通知书:1、控制电路是实现技术方案必不可少的内容;2、申请人未给出控制电路为公知常识的相关证据,也未给出将现有技术应用于本申请的相关证据。

请教各位大神:我该建议客户复审吗?请求复审的理由是什么?

标签: 实用新型 复审 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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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我觉得复审希望也不大。有些案件审查员觉得没新颖性但又不想检索,你懂的。

    2019/10/25 09:41 [来自河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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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准备驳回,复审后继续驳回

    2019/10/25 10:44 [来自重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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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我建议是提供“控制电路”为公知常识的相关证据,口说无凭,证据为王

    2019/10/25 11:00 [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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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陈年往事2729 发表于 2019-10-25 11:00
    我建议是提供“控制电路”为公知常识的相关证据,口说无凭,证据为王

    如果控制电路是公知常识,那新颖性如何体现,就因为加了个开关?

    2019/10/25 11:46 [来自河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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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不建议复审,因为从答复思路来看代理人太水。

    2019/10/25 11:46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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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2019/10/25 13:45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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