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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各位大神,既要保护方法、又要保护产品的话,权利要求这样写有没有问题?

发布时间:2019.10.31 广东省查看:1133 评论:4

一种柜门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XXXX; 一种储物柜,其特征在于,包括:A、B和控制器,所述控制器使用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柜门的控制方法。 这个案子的新创性只在柜门的控制方法,储物柜的结构、A、B和控制器都没有改进,这样写符合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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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当然可以

    2019/10/31 11:45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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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你的方法本身造成控制器发生变化了吗?

    2019/10/31 12:52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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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9-10-31 12:52
    你的方法本身造成控制器发生变化了吗?

    没有

    2019/10/31 13:43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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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我个人觉得,可能不符合规定,如果你的软件以外的部分是不能带来新颖性创造性的话。

    2019/10/31 14:36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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