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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是否符合听证原则的判定

发布时间:2019.08.30 广东省查看:1489 评论:9

本帖最后由 ils27 于 2019-8-30 11:35 编辑

最近审查员的审查意见发的是越来越快了,质量上自然会产生缺失,有些操作难以服众。手里有一个案子,1个月前答复了一通,通信领域,对申请文件作出了修改,修改的依据来源于实施例。
因为通篇只有一个实施例,并且使从实施例中原话提取附加到独权,所以个人认为基本不存在超范围的隐患,事实上审查员也没说法33的事情。


但是,对于修改权利要求并对创造性来源重新作出的陈述的意见陈述,审查员采取了二通直接驳回的做法。

那么问题就出来了。满足听证原则的条件,当前的形势下,从说明书中提取技术特征修改权项,并重新声明创造性来源(即对创造性的解读与之前“发明内容”末段中解读的内容构成明显区别)的,审查员有没有权利直接基于他自己的认识,以及一通的理由,在二通直接驳回?
毕竟改了权项,为了重新说明创造性重新指出独权的的技术效果和针对的技术问题,这已经是一个完全不同的方案了



另外,还是不忍不吐槽一些审查员萝卜快了不洗泥的霸道逻辑:
我的申请文件原文是
“所述智能手表进入到控制移动终端的工作状态,包括:切换到不同功能应用的控制模式,每一个功能应用的控制模式对应移动终端的一个功能应用;在不同功能应用的控制模式下,根据用户的操作生成控制指令;向所述移动终端发送所述控制指令”

审查员总结的我陈述的创造性的点是:本申请不同的控制模式之间互不影响,降低了一个预设的用户操作所对应的使用范围,根据具体的控制模式,确定用户操作与 控制指令之间的对应关系,同一个常见的用户操作,在不同控制模式下,能够对应不同的控制指令,降低用 户操作的信息复杂度。而对比文件1中根据具体预设指令确定用户操作,对于不同的操作指令需要设置独 一无二的用户操作,提高了用户操作的信息复杂度。

审查员在驳回意见中的意见是:
审查员认为:首先,本申请记载了“在不同功能应用的控制模式下,根据用户的操作生成控制指令;向 所述移动终端发送所述控制指令”以及“根据按键信号的持续时长以及不同按键信号的組合生成不同的控制 指令;所述控制指令包括开启移动终端某一功能应用的指令以及关闭移动终端某一功能应用的指令”等不同 的控制指令,但根据本申请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的内容,不能得出“不同的控制模式之间互不影响, 同一个常见的用户操作,在不同控制模式下,能够对应不同的控制命令”

其次,本申请权利要求中,每个功能应用的控制模式对应移动终端的一个功能应用,根据用户的操作生 成与控制模式对应的控制指令,并发送相应的控制指令。也就是说,控制模式与功能应用一一对应,某一控 制模式的功能应用下,可以根据用户操作生成不同的控制指令。而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对智能穿戴设备敲 击两下,则根据预先设定,控制该智能穿戴设备绑定的终端关闭闹钟;或者将智能穿戴设备上下甩动2次, 控制终端开启音乐播放应用程序来播放音乐”,也就是不同的功能应用(即不同的控制模式下)对应不同的 控制命令,同一功能应用中,不同的用户操作对应不同的控制指令。因此,申请人强调的理由不成立。


我们的申请文件已经明明白白的介绍了“每一个功能应用的控制模式对应移动终端的一个功能应用;在不同功能应用的控制模式下,根据用户的操作生成控制指令”在他看来尚且不能推断出“不同的控制模式之间互不影响, 同一个常见的用户操作,在不同控制模式下,能够对应不同的控制命令”
而对比文件只是介绍了“对智能穿戴设备敲 击两下,则根据预先设定,控制该智能穿戴设备绑定的终端关闭闹钟;或者将智能穿戴设备上下甩动2次, 控制终端开启音乐播放应用程序来播放音乐”即没有提到任何有关操作和指令要根据应用场景或者模式,来确定的内容,却算是公开了(即不同的控制模式下)对应不同的 控制命令,同一功能应用中,不同的用户操作对应不同的控制指令。

对于这个理由各位觉得正常么?

标签: 审查员 听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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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毕竟改了权项,为了重新说明创造性重新指出独权的的技术效果和针对的技术问题,这已经是一个完全不同的方案了
    ===========
    在中国现在的专利审查过程中,这种事情没有什么大惊小怪的。

    2019/08/30 11:45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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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9-8-30 11:45
    毕竟改了权项,为了重新说明创造性重新指出独权的的技术效果和针对的技术问题,这已经是一个完全不同的方案 ...

    也是上个月刚答过一个答审,三通,前两通是同事答的,说实话答的一般,并没有抓住区别点。他跟审查员俩人就是个鸡同鸭讲的节奏。
    到手之后跟审查员老师沟通,介绍了技术方案,三通没有修改就直接授权了,当时觉得这个审查员还挺良心的。
    两相对比,收到这驳回通知,心态上挺燥的,尤其他说理还说的让人觉得没谱。

    2019/08/30 11:57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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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9-8-30 11:45
    毕竟改了权项,为了重新说明创造性重新指出独权的的技术效果和针对的技术问题,这已经是一个完全不同的方案 ...

    那李工,现在如果想要审查员下二通,需要满足一些什么要求或者达到套路么,觉得有的案子(可能创造性确实不怎么样)就得让他不得不下后续审通,他才会好好去审。部分审查员有局里政策优势,有恃无恐的样子,驳了就驳了,对比文件越来越没谱,理由也是越来越不讲理,太看脸了

    2019/08/30 12:06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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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如果你从说明书补充的技术特征是原来所有权利要求都没有记载的,那是应该出二通的。

    按照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6.1.1
    如果申请人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即使修改后的申请文件仍然存在用已通知过申请人的理由和证据予以驳回的缺陷,但只要驳回所针对的事实改变,就应当给申请人再一次陈述意见和/或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但对于此后再次修改涉及同类缺陷的,如果修改后的申请文件仍然存在足以用已通知过申请人的理由和证据予以驳回的缺陷,则审查员可以直接作出驳回决定,无需再次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以兼顾听证原则与程序节约原则。

    2019/08/30 12:13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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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polymerfox 发表于 2019-8-30 12:13
    如果你从说明书补充的技术特征是原来所有权利要求都没有记载的,那是应该出二通的。

    按照审查指南第二部分 ...

    这就是我的疑点,因为修改是从说明书提上去的,提上去之后和原权利要求中公开的任何一个方案都不一样了,是一个全新的方案,他至少应该对这个全新的方案补充给出答复,

    2019/08/30 12:54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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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ils27 发表于 2019-8-30 12:06
    那李工,现在如果想要审查员下二通,需要满足一些什么要求或者达到套路么,觉得有的案子(可能创造性确实 ...

    有规则,但是不一定按照规则来办。所以,任何做法都不敢保会有什么你希望的效果了。

    2019/08/30 13:13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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