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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权要中的功能性限定

发布时间:2019.08.19 江苏省查看:1653 评论:8

知道一个权要里不能都是功能性限定,看审查指南说是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有理由怀疑该功能性限定所包含的一种或几种方式不能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则权利要求中不得采用覆盖了上述其他替代方式或者不能解决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问题的方式的功能性限定。 那么是否意味着其实我们最好不要在权要中写功能性限定,但全部写结构特征的话,对于机械类的案子有时独权会显得不简要(内容篇幅很大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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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最好不要写功能性限定又不是一定不能写

    2019/08/19 17:34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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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功能限定虽然看似范围很大,但是在做侵权判定的时候往往会出现问题。
    因此,如果权力要求以功能限定的方式描写,在说明书中一定要针对该功能多举具体结构作为实施例

    2019/08/19 17:56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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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个人感觉,功能性限定只是面上看着简要,正如3楼所说,在侵权判定时往往会出问题;所以我在想,如果不是为了给客户看着好看的话,其实应该不写功能性限定的特征,对吧,全部用形状结构位置特征表述

    2019/08/19 19:44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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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楼上说的容易出问题能不能举例说明

    2019/08/19 22:22 [来自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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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有理由怀疑该功能性限定所包含的一种或几种方式不能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这句话说的不是侵权,而是确权阶段就会有问题,或者授权以后易被无效。  也就是说如果被人找到有一个例子符合在你的功能性限定范围内,但是并不能解决你声称的技术问题,可能面临“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问题。

    2019/08/20 08:21 [来自黑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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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虽然审查指南不建议使用功能性限定,但是功能性限定在实务中的使用确实是愈发普遍,不仅国内如此,美国、欧洲等主要国家也是如此。所以我觉得不应该将其一棒子打死,多研究案例,理解透彻功能性限定以后再去使用,也是一把利剑。

    2019/08/20 10:12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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