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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6.17 广东省查看:1369 评论: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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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rew201601
2019/06/17 10:56 [来自广东省]
polymerfox
2019/06/17 14:31 [来自广东省]
CranberryTrap
2019/06/17 16:03 [来自黑龙江省]
思博版主
CranberryTrap 发表于 2019-6-17 16:03同意楼上两位的,我也觉得这个不属于要素省略。 不管属于哪种类型,最终都是回归到技术问题上来,也就是区 ...
2019/06/17 22:37 [来自广东省]
思博版主 发表于 2019-6-17 22:37感谢各位的回答!@andrew201601 @polymerfox如果如主贴例子,能够通过三步法确定创造性,那么是否就不必 ...
2019/06/19 15:10 [来自黑龙江省]
CranberryTrap 发表于 2019-6-19 15:10你提到的要素省略、要素替换的那部分,前面有这么一句:“应当注意的是,本节中发明类型的划分主要是依据 ...
2019/06/22 12:26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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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思博铁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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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写?很Lou吗?
andrew201601
要素省略只是表面的改进,并不是实质上的改进点。
2019/06/17 10:56 [来自广东省]
1 举报polymerfox
2019/06/17 14:31 [来自广东省]
1 举报CranberryTrap
同意楼上两位的,我也觉得这个不属于要素省略。 不管属于哪种类型,最终都是回归到技术问题上来,也就是区别技术特征要解决什么技术问题,或者对比文件中为什么没有动机解决这一技术问题等等。 具体归到哪类只是一个表面现象。 你对比效果不如对比技术问题。
2019/06/17 16:03 [来自黑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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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各位的回答!@andrew201601 @polymerfox
如果如主贴例子,能够通过三步法确定创造性,那么是否就不必考虑通过要素替换、要素省略等特殊的角度考虑创造性问题?
主要的问题是技术方案本身比较简单,虽然通过三步法能够答复审查意见,但是是否稳?要不要再从其他方面考虑一下?
2019/06/17 22:37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CranberryTrap
你提到的要素省略、要素替换的那部分,前面有这么一句:
“应当注意的是,本节中发明类型的划分主要是依据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的特点作出的,这种划分仅是参考性的,审查员在审查申请案时,不要生搬硬套,而要根据每项发明的具体情况,客观地做出判断”
也就是说这里只是示例性的给了几种情况,并不是说这个不算三步法,至少你给的这个例子里,我觉得用三步法是能正常答的。 三步法就是个形式,稳不稳还是要看能不能把解决的技术问题分析的到位。
2019/06/19 15:10 [来自黑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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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
2019/06/22 12:26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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