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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民事诉讼及诉前程序

发布时间:2015.01.15 韩国查看:1793 评论:1

警告信
IP权利人如果发现其权利被第三方侵犯,可以发出警告信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警告侵权人应担负的法律责任。警告信一般包括:IP权利的存在事实,IP权利的拥有人,第三方的侵权事实。
而侵权人自从收到警告信日起,就将不能否认他在侵权行为上的故意或忽视。而且该警告信在要求损害赔偿时起了重要作用。进一步,在追究侵权案件的刑事责任时,侵权者是否故意侵权是决定性因素。

临时禁令
为了避免在法院最终判决下达或执行之前的可能损失,必要时可以申请临时禁令。在韩国,为了获得法院对临时禁令(诉前禁令)的颁发,必须证明存在需要保全的权利和立即保全的必要性。在IP侵权案件的临时禁令案中,被保全的权利是知识产权,很容易确认知识产权是否有效并初步判断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但在确认保全的必要性时存在一些障碍。法院需要仔细全方面考虑立即保全的必要性,并考虑到双方的利益平衡,而且还需预见民事诉讼的最终结果等。
韩国最高法院规定,在决定是否存在颁发临时禁令的必要性时,该IP权利的有效性和民事诉讼的预期结果是主要决定因素。当IP权利可能被无效时,法院很难认定立即保全权利的必要性。如果有一相关的无效审判正在KIPO进行,即使侵权行为存在,法院也会拒绝颁发临时禁令。另一方面,对权利人在研究开发上有大规模投资,该领域的技术发展很迅速,双方之间存在激烈竞争的情况下较容易获得临时禁令。否则,如果权利人采取一种不积极的态度,比如在知道其IP权利被侵犯后过了很长一段时间才采取行动的,保全要求就很难被接受,尤其是,如果一个外国权利人没有在韩国使用其IP权利的,该保全要求就几乎不可能被接受。

民事诉讼程序
韩国法院从2003年1月1日起实施了新民事诉讼程序,主要是把以前的并行审判体系改为了集中审判体系,新审判体系具有以下特点:
审判程序中包含预审。首席法官或主审法官可以在预审中要求双方提交他们的诉讼请求和证据,决定证据的可采用性,如果需要的话并审查证据。在预审后,法院针对没有解决的遗留问题再设置口审(庭审)。证人审理或双方审理是证据审理的核心,因此这些证据必须在口审中而不是初审中审理。
而且根据新审判体系,争辩或答辩状应该在一定期限内提交。即原来的允许在任何时候提交证据的原则已经改为了必须在一定期限内提交证据。原则上来讲,双方必须在预审中提交他们的诉讼请求和证据,否则法院将不接受。换句话说,双方不能在预审之后提交新的争辩或答辩状。
但是有一些例外情况下,双方可以在审理中提交争辩或答辩状:(1)因为提交问题审理会被显著推迟的;(2)能证明在预审中没提交没有导致重大过失;(3)法院应该审理其本身的诉讼请求或证据。
在知识产权诉讼中,证据可以包括:书证,法院鉴定,专家意见,证人证言等。对于专利案件来说,在预审中双方一般要解释技术特征。在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案件中,法院让双方充分解释其技术内容。这时双方有机会通过各种书证,实物,演示等来支持自己的主张,这一程序对于涉及到技术主题的案件是很关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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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楼

    2015/01/15 09:33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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