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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权要和方法权要写在一个主权里面了

发布时间:2019.04.26 广东省查看:2694 评论:7

本帖最后由 ouyang007 于 2019-4-26 22:38 编辑

用检索引擎检索到一些进实审的专利,有一些是产品权要和方法权要写在一个独权里面了,这个还进了实审。1、这种情况会有什么问题吗,保护范围不清楚还是什么问题?
2、如果我想利用被动修改来改,我该怎么改,如果我主动删除独权的特征,会破坏保护范围,是不是意味着这个权要必须长这个样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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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1、不会有问题。
    2、这是你检索到的专利,你怎么被动修改??
    3、这显然就是答通过程中为了保证权1的新颖性把技术特征增加入权1的一种修改方法,没有什么不妥。
    4、审查指南中有规定:“产品权利要求适用于产品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通常应当用产品的结构特征来描述。特殊情况下,当产品权利要求中的一个或多个技术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予以清楚地表征时,允许借助物理或化学参数表征;当无法用结构特征并且也不能用参数特征予以清楚地表征时,允许借助于方法特征表征。使用参数表征时,所使用的参数必须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教导或通过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可以清楚而可靠地加以确定的。”

    2019/04/27 09:34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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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1、这个权利要求是不清楚的。一个权利要求的只能有一个主题,权1至3的主题均为“均热炉装置和加热控制方法”,已经包含了两种主题了,甚至还是一个产品一个方法,不符合法26.4。

    而且,楼主的说法有误,不能说“产品权要和方法权要写在一个独权里面”,而是“权利要求既包含产品主题又包含方法主题”。

    2、被动修改,是指收到审查意见后的修改么?楼主例子这个情况,一般就是限定在其中一个主题,要么产品,要么方法,或者分成两组权利要求,一组产品,一组方法。不过我不确定答复审查意见时是否可以直接分组,但至少可以通过分案实现。

    至于在答复审查意见时,是否可以在限定在其中一个主题的同时一并删除相应的技术特征,我觉得不可以,因为这样相当于主动删除技术特征以扩大保护范围。

    2019/04/27 16:58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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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polymerfox 发表于 半小时前
    至于在答复审查意见时,是否可以在限定在其中一个主题的同时一并删除相应的技术特征,我觉得不可以,因为这样相当于主动删除技术特征以扩大保护范围。

    就是说您认为该案在不分案的情况下,结局是被26.4驳回对吧

    2019/04/27 18:10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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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Dante蛋挞 发表于 9?小时前。使用参数表征时,所使用的参数必须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教导或通过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可以清楚而可靠地加以确定的。”

    如果这样一个专利出来了,保护范围是基于我写的产品,还是我写的方法呢,如图这个四不像案例,侵权如何判?同时做了产品并用了方法?

    2019/04/27 19:22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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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ouyang007 发表于 2019-4-27 18:10
    就是说您认为该案在不分案的情况下,结局是被26.4驳回对吧

    我的意思是,直接将原权利要求的主题限定为产品或者方法,即二选一,这个基本上是没有问题的。

    但如果是两个都保留,比如原权利要求主题为产品,新设立一组权利要求主题为方法,这个我就不确定了。但不至于直接驳回,应该还会再给一次机会修改。

    如果不修改主题、继续在一个权利要求里包含两个主题,那估计就是26.4驳回了。

    2019/04/27 23:40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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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权1的主题是“XX装置及XX方法”这个肯定不行,要保护的主题不清楚,需要改。
    如果要修改的话,不影响保护范围的改法就是把装置和方法的独权分开,你可以陈述一下,因为原申请文件表达的是两个要保护的主题,而且撰写上两个主体各自的范围分的比较清楚,因此申请人认为将装置和方法分离出各自的独权不属于扩大保护范围的情形,也不会造成公众的误解。可以围绕这一点陈述。 至于审查员能不能接受就不一定了。
    如果是让审查员多半能接受的改法,那就是不保护装置,只保护方法,而且要保护的方法是基于这种装置的,也就是说主题变成“基于XX装置的加热控制方法”,权1的特征还是那些基本不变,只需要再明确一句后面的方法是基于前面的装置实现的。这样没扩大保护范围,审查员能接受,就是申请人亏了。

    2019/04/28 09:12 [来自黑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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