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权没问题,从权却得不到说明书支持(法26.4)的疑问
发布时间:2014.11.27 日本查看:7642 评论:44
从业快7年了,做国外的案子比较多。
但在独权没问题的前提下,其从权得不到说明书支持(即中国专利法26.4)的OA一次都没见过。
但在中国,碰到这样的OA特别多。仔细想想,这样的OA好像并不符合逻辑。
下面谈一下理由:
独权没有问题,即独权得到说明书支持。也就是说,独权中的技术特征的集合能够本发明的解决技术课题,获得技术效果。
而其从权是对独权的进一步限定,必然能够解决上述本发明的解决技术课题,获得上述技术效果。
所以,在独权得到说明书支持的前提下,其从权不可能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而中国的审查员,往往以从权中的技术方案相对说明书中的实施方式较宽为理由发出不符合法26.4的OA。
其思考的逻辑在于,由于从权中的附加技术特征未必能解决说明书中记载的与上述本发明的技术课题不同的技术课题(即附加技术课题),
所以才会以不符合法26.4为由发OA。但审查员并没有意识到并不能以上述附加技术课题能不能得到解决,来判断从权是否符合法26.4。
另外,以下从另一观点来阐述理由:
专利侵权判断会产生矛盾。
例如
权1:A+B
权2(从权):C
权1没有问题,权2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法26.4。
在答复OA时,一种方法是将权2限定为C+D,另一种方法是将权2删除。
那我有个疑问,实施A+B+C算不算侵权?
单看权1肯定侵权。但由于原权2得不到说明书支持所以,结论就得不出了。
综上所述,这样的OA本身是不成立的。
因此,审查员在提从权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OA时,一定要提到其引用的独权本身也不满足法26.4,这样才能避免上述矛盾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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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nsuyuan
[6]思博省省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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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工仲明
造成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会有两种可能:
1、本领域技术人员有理由怀疑你所概括的技术方案中,有实现不了的技术方案;
2、可能概括的太过上位,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再现你的这种上位化的过程。
对于第一种可能性,实质上说是你的技术方案少了一些特征,技术方案并不完整。例如,你写的一个技术方案不完整的权利要求,可能会把10个具体实施例概括进去,这10个中有3个不能完成这个权利要求所应该完成的发明任务。如果你加上了某些特征,那么就会只有7个具体实施例,而这些实施例就都可以完成相应的发明任务了。因为这些权利要求是从权,所以不能用R20.2,就要用A26.4。
从权不符合A26.4,完全有可能就是我所说的第一种情况。
例如2011年的权3,就是这样的。
2014/11/27 10:51 [来自天津市]
0 举报tansuyuan
所以,我说了,不能只提从权,一定要提到独权也有问题。
否则就是矛盾,不符合逻辑。
2014/11/27 11:02 [来自日本]
0 举报李工仲明
1、独权有独权需要完成的技术任务,从权有从权需要完成的技术任务。从权的技术任务不一定是独权的技术任务,独权的技术任务也不一定是从权的技术任务。
2、如果独权完成赋予独权的技术任务,本领域技术人员看到独权,想不出这个范围下还有什么不能完成独权的技术任务的实施方式,那么独权是不存在不符合A26.4的问题的。
3、如果从权的技术方案不完整,本领域技术人员有正当理由怀疑从权的权利要求范围下,会有不能完成这个从权的技术任务的具体实施例,那么从权是不符合A26.4的。
4、如果属于2情况,又属于3情况,那么就属于楼主认为有疑问的情况。这种情况其实并非不合理。
2014/11/27 11:08 [来自天津市]
0 举报tansuyuan
另外提一下,“匿名”写的连续剧(3)严格的说也不正确,如果权4仅作为从权,且权4引用的修改后的独权1没有法26.4的问题的话,权4根本就没有修改的必要。
但是,这样一来的话,与今年考试的宗旨不符,会引起很大问题。
真像我说的一样的话,这一题几乎没人答对。
2014/11/27 11:11 [来自日本]
0 举报李工仲明
你看明白我在4楼的解释,你就可以明白为什么会出现独权符合A26.4,而从权却不符合A26.4的问题了。
2014/11/27 11:16 [来自天津市]
0 举报李工仲明
l另外,回到今年的考试中,今年的权4是方法权利要求,而权1是产品权利要求。方法权利要求不可能是产品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的。这个方法权利要求是一个新的独权的。
2014/11/27 11:18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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