惯用手段---新颖性?创造性?
发布时间:2014.11.19 安徽省查看:9094 评论:17
先来说说这惯用手段,有关于惯用手段,第一次出现应该是在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3.2.3中,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对比文件的区别仅仅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则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例如,对比文件公开了采用螺钉固定的装置,而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仅将该装置的螺钉固定方式改换为螺栓固定方式, 则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
第二次出现在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3.2.1.1创造性判断中:下述情况,通常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上述技术启示:(i)所述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例如,本领域中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或教科书或者工具书等中披露的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
两者间的区别在于:新颖性判断中是“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创造性判断中是“本领域中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这难道又要抠字眼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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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0737015
[6]思博省省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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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0737015
2014/11/19 10:55 [来自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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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19 11:06 [来自安徽省]
2 举报YY0737015
2014/11/19 11:10 [来自安徽省]
1 举报李工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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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讲这话,更多的是从审查员完成审查工作的角度来考虑,怎么做更好。因为惯用手段确实不能乱说。用创造性否定一个技术方案,门槛更低,为什么不用呢?
但如果非要从某个技术方案本身来讨论,现有技术是可以加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的。毕竟审查员指南上也这么说了,只不过原来大家不常用就是了。
2014/11/19 11:15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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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19 11:15 [来自安徽省]
0 举报YY0737015
我讲这点,主要是针对实用新型的审查过程中出现的惯用手段
2014/11/19 11:17 [来自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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