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惯用手段---新颖性?创造性?

发布时间:2014.11.19 安徽省查看:8869 评论:17

从去年8月份开始到现在,陆陆续续收到很多审查意见,原来在审查发明创造性的“惯用手段”大量的被应用于实用新型新颖性的审查。
先来说说这惯用手段,有关于惯用手段,第一次出现应该是在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3.2.3中,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对比文件的区别仅仅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则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例如,对比文件公开了采用螺钉固定的装置,而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仅将该装置的螺钉固定方式改换为螺栓固定方式, 则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
第二次出现在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3.2.1.1创造性判断中:下述情况,通常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上述技术启示:(i)所述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例如,本领域中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或教科书或者工具书等中披露的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
两者间的区别在于:新颖性判断中是“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创造性判断中是“本领域中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这难道又要抠字眼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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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直接置换”的就拿来评价新颖性,非直接置换的就拿来评价创造性?**伟说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最重要的特征是其用于“新颖性”的问题,而且仅仅是用于抵触申请的,只有把握好这一点才能真正理解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祁老师是专家,他是通过惯用手段引入的背景与目的的角度出发的,至于背景和目的,没有参与过指南编著的我们应该是不清楚的,翻遍了指南所有章节也没有出现“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仅仅是用于抵触申请的”这么几个字!!我多么希望这是真的呢!那就不会有那么多实用新型审查意见中存在现有技术+惯用手段来否定我实用新型的新颖性了呢!

    2014/11/19 10:55 [来自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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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以上是疑问呢?我来说说我对于惯用手段的答复。之前关于这个问题,在某篇帖子上,我跟李工@李工仲明 讨论过这个问题,李工是个比较直的人,估计李工是学过法律的,他认为“谁主张,谁举证”,既然你审查员主张我区别技术特征是惯用手段,那么你就证明啊!我是比较猥琐的,不敢得罪审查大牛啊,算啦算啦息事宁人我一般都是先假定该区别技术特征就是惯用手段,然后再与发明人沟通,找出另外的区别技术特征,总有找不到的时候啊!进死胡同了,只有对它下手了。那么好,我们作为申请人的代表,我们来举证它不是惯用手段,分析、查相关材料找出解决该技术问题,现有技术中到底是采用了什么技术手段,如果现有技术中没有我们的区别技术特征,那么好,答OA就说现有技术采用了什么手段解决...问题,我们是采用...解决的技术问题,所以不是惯用手段。

    2014/11/19 11:06 [来自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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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如果在现有技术中确实找到了呢?按创造性的判断看作用相同与否!如果不同,又能松口气了,怎么答复,不再赘述。如果相同,这时候,就只能耍赖狡辩啦!“一个技术特征,它有场合,有前提,有条件,有前一步,有后一步,这是一个整体,审查员往往会断章取义,截取其中一个短语,或者概括一下(一概括就去掉修饰词,而修饰词是发明点的一部分),甚至歪曲一下,睁眼说瞎话的也有,于是例如本来的方案中说的是A+B+C+D,其中C是在Y的条件下,以Z的方式执行,但审查员只说C是惯用技术手段,此时就可说明C前面有B,后面有D,有条件Y,具体是Z的方式(Z可能在句子中是一个状语),要把权利要求中的各个特征说得粘在一起成为不可拆分的一套东西。这是与审查员的做法相逆的,因为他是拆,然后列表比较,咱就把它再粘回去,不让拆。”---摘录,不知道出处。

    2014/11/19 11:10 [来自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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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YY0737015 发表于 2014-11-19 10:55
    “直接置换”的就拿来评价新颖性,非直接置换的就拿来评价创造性?**伟说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最重要的特征 ...

    **伟说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最重要的特征是其用于“新颖性”的问题,而且仅仅是用于抵触申请的,只有把握好这一点才能真正理解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祁老师是专家,他是通过惯用手段引入的背景与目的的角度出发的,至于背景和目的,没有参与过指南编著的我们应该是不清楚的,翻遍了指南所有章节也没有出现“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仅仅是用于抵触申请的”这么几个字!!我多么希望这是真的呢!那就不会有那么多实用新型审查意见中存在现有技术+惯用手段来否定我实用新型的新颖性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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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讲这话,更多的是从审查员完成审查工作的角度来考虑,怎么做更好。因为惯用手段确实不能乱说。用创造性否定一个技术方案,门槛更低,为什么不用呢?

    但如果非要从某个技术方案本身来讨论,现有技术是可以加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的。毕竟审查员指南上也这么说了,只不过原来大家不常用就是了。

    2014/11/19 11:15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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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然后再说,如果以上手段都不行,基本歇菜了。我的解决办法是先查审查员相关信息,如果是年前或新审查员,就电话沟通,惯用手段应当在本领域内被广泛的应用,而事实上是....它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只在一小部分范围制造、使用,或者在少数论文中出现,你拿这个当惯用手段显然不合适!你这样判定应当是两个方案的组合!

    2014/11/19 11:15 [来自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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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4-11-19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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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讲这话,更多的是从审查员完成审查工作的角 ...

    我讲这点,主要是针对实用新型的审查过程中出现的惯用手段

    2014/11/19 11:17 [来自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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