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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审查中的多重引用问题

发布时间:2024.09.04 天津市查看:477 评论:19

近日,接审查员电话,要求修改一通答复,问题是:包括多引多。

经过检查,未发现有问题,与审查员沟通后出现如下的分歧:

1.一种,其特征在于:XXC
2.根据权1,其特征在于:XXD
3.根据权2,其特征在于:XXE
4.根据权1或2或3,其特征在于:XXF
5.根据权4,其特征在于:XXA
6.根据权4,其特征在于:XXB
7.根据权5或6,其特征在于:XXZ
8.根据权1,其特征在于:XXH
9.根据权1或2或5或6或8,其特征在于:XXM
......

审查员认为:权7、9为间接多引多,即权7引用权5、6,而权5、6引用权4,所以权7为间接多引多,权9也是这个意思。

这两个只是举例,权要后面还有多条也是这个问题。

个人认为:
自成为代理人以来,老代理人给出的撰写形式就是上面权1-9的撰写方式,其他审查员未给出权7、9是多引多的说法,这个有大佬给解释一下吗?

另外,上面审查员的说法在日本专利审查中是正确的,不能出现间接的多引多,这个刚好上个月答复过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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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第一次看见这种问题,按道理是可以这么引的,我做国内案件的时候为了解决多引多问题会故意这么写。难道不行?

    2024/09/04 10:37 [来自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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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9-04 17:55:57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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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这就是多引多啊,有啥问题,多引多本身并没有问题,但是会减少附加费,所以不给多引多

    2024/09/04 10:54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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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9-04 18:12:33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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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这样写没问题。审查指南中根本就没有所谓间接多引多的概念

    2024/09/05 07:21 [来自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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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9-05 13:52:43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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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9-05 16:01:49 [来自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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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9-05 18:15:05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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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提出来了你就拆呗

    2024/09/05 09:09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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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9-05 09:10:53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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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9-05 10:11:57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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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我想的办法是上面朋友说的拆开所有的间接引多的权要,比如:
    1.一种,其特征在于:XXC
    2.根据权1,其特征在于:XXD
    3.根据权2,其特征在于:XXE
    4.根据权1或2或3,其特征在于:XXF
    5.根据权4,其特征在于:XXA
    6.根据权4,其特征在于:XXB
    7.根据权5,其特征在于:XXZ
    8.根据权6,其特征在于:XXZ


    把原来的权7拆成新权7和8,结果审查员认为没变化,我说可以解决他说的间接多引多的形式问题。
    经过和审查员的争论,另外由于原始权利要求为30条,如果全部拆开的话,估计会超过50条,最终,审查员被我“说服”了,表示就这样吧,不动了。

    2024/09/05 10:15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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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确实是间接多引多,我们通常不建议这么写,就是会有被下发审查意见的风险

    2024/09/05 11:27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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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9-05 18:16:13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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