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审查中的多重引用问题
发布时间:2024.09.04 天津市查看:1128 评论:19
经过检查,未发现有问题,与审查员沟通后出现如下的分歧:
审查员认为:权7、9为间接多引多,即权7引用权5、6,而权5、6引用权4,所以权7为间接多引多,权9也是这个意思。
这两个只是举例,权要后面还有多条也是这个问题。
个人认为:
自成为代理人以来,老代理人给出的撰写形式就是上面权1-9的撰写方式,其他审查员未给出权7、9是多引多的说法,这个有大佬给解释一下吗?
另外,上面审查员的说法在日本专利审查中是正确的,不能出现间接的多引多,这个刚好上个月答复过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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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NoTea
[4]思博县县长
主题:1 回帖:14 积分:157
oooooo呀
2024/09/04 10:37 [来自湖南省]
收起回复 0 举报梅超风
2024/09/04 10:54 [来自江苏省]
收起回复 3 举报mimetic
2024/09/05 07:21 [来自湖南省]
收起回复 0 举报t_6896_Xhspmb
2024/09/05 09:09 [来自浙江省]
收起回复 1 举报JohnNoTea
1.一种,其特征在于:XXC
2.根据权1,其特征在于:XXD
3.根据权2,其特征在于:XXE
4.根据权1或2或3,其特征在于:XXF
5.根据权4,其特征在于:XXA
6.根据权4,其特征在于:XXB
7.根据权5,其特征在于:XXZ
8.根据权6,其特征在于:XXZ
把原来的权7拆成新权7和8,结果审查员认为没变化,我说可以解决他说的间接多引多的形式问题。
经过和审查员的争论,另外由于原始权利要求为30条,如果全部拆开的话,估计会超过50条,最终,审查员被我“说服”了,表示就这样吧,不动了。
2024/09/05 10:15 [来自天津市]
0 举报逝水悠悠
2024/09/05 11:27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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