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的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
发布时间:2014.11.14 广东省查看:9200 评论: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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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le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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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le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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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43427
2014/11/14 16:59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mileon
那时不是可以理解,显而易见的可以申请新型,非显而易见的申请发明..................................
2014/11/14 17:04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53443427
实用新型没有实质审查的 so你说的这种可能以前或许可能通过审查 但是目前听我同事讲 似乎对实用新型的审查也越来越严格了(据说是有一些国内申请人拿着新型去告大公司侵权这种,大公司抗议来着) 也会检索新颖性 而且甚至还会发明显没有创造性的通知书这种
2014/11/14 18:20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李工仲明
另外,如果你申请严重出格的,那么sipo是否会把有关资料转交给有关部门就另说了。
2014/11/14 20:21 [来自天津市]
0 举报mileon
当然我指的是正常的申请,只是觉得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创造性判断主观性太强,即使按三步法,根据2013年的题目可想而知,很多实用新型都可以变成发明。
就其定义,对产品或方法的改进的新的技术方案,对产品形状,结构或者其结合改进的新的技术方案,方法这区别很大,就不用讨论了,但是产品的改进,也可以结构性,甚至是形状,因为这两因素的改变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就可以了,但是对形状和结构改变不大,就是实用新型。
但在现实中,很多产品都是加入了某些功能,比如机械的传动机构,离合器,结构性的改变很正常的,实质性特点和非显而易见的要求很容易达到吧。
2014/11/15 08:50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mileon
2014/11/15 08:53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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