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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段时间内的从业感受总结:创造性答复中确定逻辑主线的必要性

发布时间:2019.03.08 河北省查看:2563 评论:4

一、什么是专利法中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法》中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其中,审查指南中规定: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本领技术人员)来说,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即如果发明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也就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发明具有显著的进步,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例如,发明克服了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点和不足,或者为解决某一技术问题提供了一种不同构思的技术方案,或者代表某种新的技术发展趋势。
二、如何判断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
    审查指南中通常通过“三步法”判断技术方案是否显而易见,其中,“三步法”包括如下步骤:
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此处需要注意的是:在步骤(2)中,区别特征与技术问题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可以解释为因为有此区别特征,所以利用此区别特征可以解决与之相应的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正如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的内容所说的“首先应当分析要求保护的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有哪些区别特征,然后根据该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指为获得更好的技术效果而需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进的技术任务。审查过程中,由于审查员所认定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可能不同于申请人在说明书中所描述的现有技术,因此,基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重新确定的该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可能不同于说明书中所描述的技术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根据审查员所认定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重新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当然,在创造性答复过程中还有很多依据“三步法”衍生出来的其他答复方式,由于本文的目的不在于分析具体的答复方式,所以在此就不一一列举。
三、如何确定创造性答复过程中的逻辑主线?
首先,在解决这个问题之前,需要先解决如何“正确”锁定区别特征(此处的正确一词仅仅指本文观点)这一问题,具体如下
在答复过程中答复人员获取区别特征的渠道有很多,例如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直接获取、经过研读本申请文件和对比文件确定或经过与发明人的直接沟通确定,本文认为上述的几种确定区别特征的方式并没有上下高低之分,只要实现找出区别特征的目的即可;
那么在找出区别特征之后呢?是直接针对多个区别特征进行答复(以下简称:直接法),还是在多个区别特征内找出一个或者多个(组合式)区别特征进行答复(以下简称:选择法)??这时就需要看看它们各自的优点了,有人说直接法较好,因为直接法具备答复点多、答复全面的优点,所以能够详尽的将对比文件与本申请文件进行对比,进而令审查员能够详尽的了解本申请文件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得出本申请文件不同于对比文件这一结论,从而得以授权;有的人说选择法较好,因为选择法具备答复点针对性强、答复力度强的优点,所以能够清楚明白的将对比文件与本申请文件进行对比,进而令审查员能够较容易的接受本申请文件所公开的区别特征不同于对比文件这一结论,从而得以授权;然而对于在找出区别特征之后,本文认为无论是立即使用直接法还是立即使用选择法进行答复,都是盲目的,理由如下:当立即使用直接法时,由于所有答复过程中所持的观点均是出自权利要求,所以不能不将多个区别特征均提入权利要求1,使得答复过程中所持的观点得到权利要求1的支持,然而我们不得不思考,上述的多个区别特征都是必要的技术特征吗?都是有创造性的特定技术特征吗?若是,那么如此答复无可厚非,若否,那么由于非必要技术特征的存在,我们必然会人为的缩小了专利的保护范围,不利于专利申请的保护;当立即使用选择法时,由于每个区别特征都能解决一定程度上的问题,若仅择一或择多选用区别特征,以确定一个或多个其能解决的技术问题,然而我们也不得不思考,上述的一个或组合区别特征能够与权利要求1中的其他技术特征组成完整的技术方案吗?一个或组合区别特征所重新确定的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没有超出原申请文件的记载范围吗(目前有些审查员认为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没有写在说明书中所以超范围)?若是,那么如此答复无可厚非,若否,那么由于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完整或技术问题超范围,在争取专利授权的过程中存在障碍,不利于专利答复工作的有效进行;
综上,为了避免上述的问题,本文认为在专利答复的过程中首先需要确定一条逻辑主线,进而沿着逻辑主线正确锁定区别特征,从而完成专利的答复工作,其中,逻辑主线的确定源于专利申请文件的背景技术、有益效果,即以专利申请实际要解决的问题为出发点,进而确定出一条包含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逻辑主线,从而紧紧贴靠着专利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去确定区别特征,以针对、详尽的论述进行创造性争辩;如此进行答复具备如下几点优势:
一、答复过程中陈述的内容不偏离发明创造的本身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避免了专利权人认为答复文案不能准确表达其所要保护的技术导致专利权人不认可答复文案的问题,同时也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审查员认为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在原申请文件中没有记载以及不能显而易见的得到导致答复超范围的问题;
二、以确定的技术问题,并结合权利要求中已有的技术特征,去锁定区别特征,进而判断是否修改权利要求,从而区分出必要技术特征和非必要技术特征,避免权利要求内加入非要技术特征导致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过度缩小;
三、以确定的区别特征,展开针对性的意见陈述,进而使意见陈述的内容重点突出,避免论点较多导致重点不突出以及陈述内容杂乱的问题,提高专利答复的质量以及有效性;
四、以建立的逻辑主线为起始点,确定了答复的逻辑起点,避免了多条逻辑主线导致答复效率低以及逻辑混乱的问题。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在查阅完审查意见之后,以专利申请实际要解决的问题为出发点,进而确定出一条包含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逻辑主线,是非常必要和有效的。所以本文认为应该正确理解审查指南中三步法的第二步,避免将区别特征与本申请文件的技术方案相脱离的问题!!!

标签: 专利 发明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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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很久没有听到“逻辑主线”这个词了,感动ing

    2019/03/08 13:55 [来自河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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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macwolf2086 发表于 2019-3-8 13:55
    很久没有听到“逻辑主线”这个词了,感动ing

    2019/03/11 14:53 [来自河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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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学习了

    2019/04/04 16:18 [来自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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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2019/04/10 13:54 [来自河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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