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推荐位 推荐位

关于说明书对权利要求数值范围的支持

发布时间:2014.10.15 广东省查看:3866 评论:6

比如,权利要求中:“其特征在于,XX时间为20-30min” 1.所有实施例中都写XX时间为20-30min 2.不同的实施例写不同的时间,比如分别写20、25、30 这两种写法有什么不同、存在什么问题? 我觉得,写法1,如果范围内某个点被公开,就很难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除了这个缺陷,还有其他问题或不同吗?


分享

收藏(1)

点赞

举报

评论列表

  • 第1楼
    我能想到的也是将来的修改

    2014/10/15 11:48 [来自上海市]

    0 举报
  • 第2楼
    如果是这样,为什么审查指南还要专门写明要分别写两个段值和中间值,反而没有提到可以直接写一个范围。

    2014/10/15 12:17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
  • 第3楼
    因为这么写,可能还是达不到说明书支持的要求。
    按第1的写,写了等于没写。

    2014/10/15 12:47 [来自日本]

    1 举报
  • 第4楼
    tansuyuan 发表于 2014-10-15 12:47
    因为这么写,可能还是达不到说明书支持的要求。
    按第1的写,写了等于没写。

    写了不是等于没写的,没写的就真的权利要求没有得到说明的支持,写了最起码在实施例中有提到。
    而且我看到不少专利是这样写还授权了,所以我才会有这种疑问。

    2014/10/15 14:03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
  • 第5楼
    polymerfox 发表于 2014-10-15 12:17
    如果是这样,为什么审查指南还要专门写明要分别写两个段值和中间值,反而没有提到可以直接写一个范围。

    这个例子主要是给新颖性用的。
    讲遇到新颖性问题后的修改,有3个点值比较方便修改,克服新颖性的缺陷。

    2014/10/15 18:01 [来自天津市]

    0 举报
  • 第6楼
    按照现在的33条标准,你在实施例里写几个不同的点意义也不大。
    还是得写在说明书说明内容或权利要求书中将来才能用来修改。
    实在不行至少也得写在具体实施方案部分"在一些实施方案中,blahblah"

    2014/10/27 20:16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

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