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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1.14 广东省查看:1782 评论:5
评论列表
itnot
2019/01/14 09:47 [来自湖北省]
Dante蛋挞
2019/01/14 10:13 [来自广东省]
361825661
2019/01/15 10:36 [来自辽宁省]
专利苦手
2019/01/21 17:38 [来自广东省]
蒙蒙亮认为
2019/01/22 16:09 [来自辽宁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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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思博省省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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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not
2019/01/14 09:47 [来自湖北省]
0 举报Dante蛋挞
审查指南中第一部分第二章6.2.1中指出,实用新型“不能以生物的或者自然形成的形状作为产品的形状特征”,但是解读这一规定需要参照下面的举例:
“例如,不能以植物盆景中植物生长所形成的形状作为产品的形状特征”
这一举例已经说明了这一规定中所说的,不能生物的形状为产品的形状特征的用意,是指不能以“具体生物”的形状,比如你不能保护一条鱼的外观,你不能保护以某一条鱼的外观确定的外壳。
但是你可以争辩,你这里指的的鱼形外壳,指的是一种外壳形状接近“人类常识中鱼的共同认知形状”的外壳,它与植物“自然”形成的形状具有本质区别,因为人类常识中鱼确实是有一个共同的认知形状的,这是确定的,让每一个人画一条鱼都会画出近似的图案。
当然这里是有点诡辩了,但我觉得觉得还是符合审查指南的用意的,因为审查指南本身这一规定就是要避免实用新型保护形状无法确定的产品,这会带来太大的保护范围,但是这一鱼形的外壳我觉得其形状还是可以确定的,只是多多少少会存在一些偏差,但是我们也知道实际情况中,就算是圆形这种形状限定,也会存在偏差,并不是侵权产品的圆形不规则就不落入保护范围的。
另一个我觉得可以的办法,就是可以试试是否能够直接根据附图修改权利要求,直接把鱼形外壳这一形状改成更具体的限定,然后力图让审查员接受这一修改。
以上是我的建议。
2019/01/14 10:13 [来自广东省]
2 举报361825661
2019/01/15 10:36 [来自辽宁省]
0 举报专利苦手
2019/01/21 17:38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蒙蒙亮认为
2019/01/22 16:09 [来自辽宁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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