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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委托代理机构问题

发布时间:2014.06.30 广东省查看:2142 评论:3

[2009年 专利法 068题]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赵某与北京居民刘某共同 提出了一件发明专利申请。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如果该申请的第一署名人为刘某,则无论赵某在国内有无经常 居所,都无需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B、如果赵某在北京有经常居所,则无论谁是该申请的第一署名人,都无需委托专利代 理机构 C、如果赵某在北京没有经常居所,且赵某是该申请的第一署名人,则应当委托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 代理机构 D、如果刘某长期居住于德国,则无论谁是该申请的第一署名人,都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答案是:AB 但我认为D答案也是对。 其中我对D答案的理解? 如果刘某长期居住于德国,或者说刘某永不回来国内,那国务院专利局发送的审查文件应该给谁?委托或不委托只要中考虑收件的问题,如果刘某不在中国,那该如处理?我双应该如何理解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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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同问

    2014/07/01 09:11 [来自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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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北京居民刘某,在北京肯定是有固定居所的,如果将刘某作为第一署名人,后续程序中自然是向刘某发送文件,只不过刘某是不是一直在北京、实际是谁来接收文件这些问题并不是本题或者果汁局要考虑的问题

    2014/07/01 09:57 [来自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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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你想太多了
    所属国——包括“国籍国”和“居住国”

    2014/07/01 22:04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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