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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OA答复中对权利要求书修改的标准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8.12.25 北京市查看:1455 评论:5

有的发明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写的真的是乱呀, 如果要解决审查员提出的问题,要做的修改就会比较多,可能会合并或者删减有些权利要求,这样的操作在实际工作中允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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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原则上,你可以只保留独权的技术方案。至于从权的方案,为了克服审查员指出的缺陷,从法理上是可以的。只要申请人同意的话。

    2018/12/25 17:36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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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请问一下
    权1;
    权2 引用权1;
    权3 引用权2,但是是对权1中的特征做进一步的限定


    以上这样的修改方法是可行的把,

    2018/12/25 17:52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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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8-12-25 17:36
    原则上,你可以只保留独权的技术方案。至于从权的方案,为了克服审查员指出的缺陷,从法理上是可以的。只要 ...

    请问一下
    权1;
    权2 引用权1;
    权3 引用权2,但是是对权1中的特征做进一步的限定


    以上这样的修改方法是可行的把,

    2018/12/25 17:57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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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悠然悠然 发表于 2018-12-25 17:57
    请问一下
    权1;
    权2 引用权1;

    完全可以这样干。

    2018/12/25 22:14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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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太感谢啦~~

    2018/12/26 09:33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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