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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复审权利要求修改

发布时间:2014.05.27 浙江省查看:8695 评论:12

专利复审时,修改权利要求能否完全抛开之前的审查意见,即恢复之前删除和修改的一些权利要求,在此基础上重新修改权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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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楼
    禁止反悔

    2014/05/27 18:57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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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本帖最后由 manuhu 于 2014-5-27 21:43 编辑

    参见审查指南: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应当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合议组指出的缺陷。下列情形通常不符合上述规定:
    ( 1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相对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扩大了保护范围。
    ……
    ( 4 )针对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未涉及的权利要求或者说明书进行修改。但修改明显文字错误,或者修改与驳回决定所指出缺陷性质相同的缺陷的情形除外。

    所以,实践中,“恢复之前删除和修改的一些权利要求,在此基础上重新修改权利要求”,恐怕很难符合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2014/05/27 21:30 [来自陕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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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禁止反悔不适用于专利权授权之前的程序。不信您可以在审查指南中搜索,反悔俩字第一次出现,是在专利权的无效部分。

    2014/05/27 22:13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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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2014/05/27 22:13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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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2014/05/28 06:17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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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相对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扩大了保护范围。”,很重要!

    2014/05/28 07:28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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