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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很多专利的从属权利要求都是引用权利要求1呢?

发布时间:2014.03.26 辽宁省查看:11312 评论:7

有很多专利的从属权利要求都是引用权利要求1呢?这样的话,各种组合就是独权+从权1,独权+从权2,独权+从权3···的各种保护范围,而没有独权+从权1+从权2+从权3+从权n的一个完整的保护呢

标签: 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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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同问,标记一下!

    2014/03/26 16:03 [来自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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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如果别人实施“独权+从权1+从权2+从权3”这个技术方案,从保护范围来讲,其保护范围难道没有落入“独权+从权1,独权+从权2,独权+从权3”这三者中的任意一个吗?

    2014/03/26 18:57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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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关健在无效时有没有退路

    2014/03/26 19:10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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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这是串列式权利要求和并列式权利要求差异所在。一般建议尽可能撰写并列式的权利要求,这样在无效修改的时候,有更多的退步空间。

    2014/03/26 20:53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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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独权+从权1,独权+从权2,独权+从权3··· 的保护范围比 独权+从权1+从权2+从权3+从权n的范围大,如果以后来审查意见或者遭遇无效的时候,可以并1至N任意一个从权到独权里,而第二种却只能依次并上去,并到最后,独权的范围将会很小很小。

    2014/03/27 12:49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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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我倒是不建议这种都引用权1的写法。其实在一项申请中,技术改进一定有轻重和主次,也就是对现有技术的贡献的大小,也有上位和下位的区分。当然,真正并列的技术方案当然是并列的写法。
    这种并列式引用如果独权无新颖性或创造性,审查员在判断从属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时,由于只是增加了一个从属中的技术特征,可能更容易判定新颖性或创造性不够,并且从属之间可能会认为会缺乏单一性。拙见!!!!

    2014/03/27 22:48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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