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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审查部关于2013 年下半年降低初审合格率的工作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4.03.12 广东省查看:33859 评论:74

本帖最后由 李工仲明 于 2014-5-5 10:43 编辑


以往,实用新型专利只要符合形式审查(申请文件无形式上的错误),就能够顺利获得《专利证书》,这是各代理人、代理机构和发明人都广为知晓的事实,但是,去年下半年开始,这种情况正在改变,且将继续。

    具体原因竟是:专利局实用新型审查部根据局党组的工作部署,力争实现实用新型初审合格率低于90%所造成,详见如下《工作办法》。


实用新型审查部关于2013 年下半年降低初审合格率的工作办法(试行)

实用新型审查部文件
新型办发〔2013〕5号

一、工作目标
    根据局党组的工作部署,为进一步提高实用新型专利授权质量,消除低质量泡沫,在审查工作中要采取坚决措施,重拳出击,务求实效。今年下半年,在实用新型初审工作中要充分运用各种手段,多管齐下,努力减少对低质量申请的授权,保障对高质量申请的授权,力争实现实用新型初审合格率低于90%的工作目标。

    为确保工作目标稳步实现,今年下半年要努力控制我部的初审合格率逐月下降,7月达到93%,8月达到92%,9月达到91%,10月达到90%,11-12月达到90%以下。

二、组织机构
    1.设立部级提高授权质量专项工作组(以下简称部组),主要由部领导、研究处、综合处、部级审查业务指导组和非正常申请工作组的人员组成,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我部与降低初审合格率有关的各项工作。

    2.各审查处相应设立处级提高授权质量专项工作组(以下简称处组),负责将本处的初审合格率控制在目标值以内。

    3.部组负责与审协北京中心新型部进行业务协调,相互通报有关信息,确保该项工作整体协调一致,审查标准执行一致。

    4.部组只对各审查处的初审合格率控制情况进行考核,审查员个人的初审合格率控制情况由各审查处自行掌握。

三、审查措施
(一)低质量申请的认定
    降低初审合格率关键在于减少对低质量申请的授权。所谓低质量申请,是指那些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技术创新,或者创新程度极低的申请,这些申请通常不是以获得专利保护为目的。
    具有以下特点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确认为低质量申请的可能性较大:
    1.非正常申请工作组提供的相关低质量申请线索,以及初步审查中积累的有关发明人、申请人、联系人(黑名单)线索。

    2.申请的主题名称为生活领域的常见物品名称。

    3.权利要求技术方案极其简单或保护范围过大、或者是现有技术的简单拼凑。

    4.说明书中发明内容、具体实施例和权利要求的内容基本相同(三位一体)。

    5.说明书附图结构非常简单或不符合制图规范。

    6.属于低质量申请相对集中的重点领域,例如IPC分类A、B、F部下面的一些小类。

    7.短时间内集中提交的数量较大的批量申请,申请主题相近或撰写方式简单雷同,例如中小学生、医疗器械等方面的批量申请等。

    此外,在E系统中已经打有低质量申请标记以及有4、5星级机检推送报告的申请,均属于疑似低质量申请的范畴。

(二)低质量申请的审查
    对上述涉嫌低质量申请的案件,要收紧授权闸门,充分运用各种审查手段从严把握,尽量避免授权。在实际审查工作中,要充分、灵活地运用专利法及实施细则中各种实质性条款,向低质量申请明确表达驳回意向。

    1.适当收紧保护客体的审查。
    (1)对涉及软件程序的申请,只要能判断其硬件部分系现有技术,所解决的问题是依赖软件实现的,均不属于对产品形状、构造的改进,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
    (2)对涉及材料的申请,其发明点仅仅在于材料本身、或者属于单纯材料的替换,均不属于对产品形状、构造的改进,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
    (3)对仅涉及表面文字、符号、图案、色彩的申请(例如建筑平面设计图),不考虑其是否解决技术问题,均认定其不是对产品形状、构造的改进,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
    (4)如果技术方案是已知技术的简单组合并且没有产生新的技术效果,或仅仅是要素关系变更并且所产生的技术效果与现有技术相同或相似,可以不用对比文件,直接以“明显不是新的技术方案”为由,认定为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

    2.加强明显新颖性审查力度。要充分利用机检推送报告以及其他线索,以明显新颖性评判为主线,严格审查;对涉嫌低质量申请的案件,必要时可主动进行明显新颖性检索;并且在一通中尽量对全部权利要求进行新颖性评述,力争发出一次审意即可驳回。

    3.充分发挥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作用。专利法第26条第3款适用面广,并且便捷有效,对于框图类申请、模块类申请、含有简单已知电路的生活类申请,以及其他情形的说明书未充分公开的低质量申请,可适当运用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进行审查。

    4.加强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清楚的审查。注意做到对权利要求的全面审查,加强对限制权利要求的各项条款的使用,特别是对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使用。对权利要求为功能性限定以及保护范围过宽的申请应严格审查,还要注意辨析是否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以及说明书中的相关内容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5.加强对专利法第5条的审查。对涉嫌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低质量申请要从严把握,尤其是对涉及性用品的申请,应严格医疗目的的判断原则。

(三)低质量申请的处理
    对低质量申请的处理要注重高效率,尽量选择简明易行的处理方式,力争尽快结案,尽量避免出现复杂的处理结果。

    1.如果对一件低质量申请可以使用多项法律条款进行处理,应优先选用简明且便于快速驳回的条款,如专利法第2条第3款、专利法第5条、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等;对有4、5星级机检推送报告的申请,可使用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进行明显新颖性审查;对明显涉嫌低质量申请的案件,如果各项实质性驳回条款都不适用,可主动进行明显新颖性检索。

    2.简化审查通知书和驳回决定的撰写。结合上述各种低质量申请的审查方式,有针对性地编制各种对应的审查通知书模版;审查员在处理低质量申请时直接套用对应的通知书模版,只填写少量文字即可简单快速地发出通知书。在多补驳回决定的撰写中,案由部分仅写明驳回所针对缺陷的审查过程即可,理由部分仅写明最后针对的文本仍存在的缺陷即可。

    3.尽量减少发通知次数。在发出审查通知书时尽量做到一次述尽,对修改后可能出现的超范围、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等问题应尽量提前告知,争取减少发通知次数,做到尽早驳回或视撤。

四、管理措施

    1.严密监控批量申请,打好“歼灭战”。
    (1)各审查处在审查中要警惕批量申请,如果发现涉嫌批量申请的案件,应立即报告部组。
    (2)部组应及时对批量申请线索进行分析,一旦认定为批量恶意申请,应立即通知审协北京中心,并对相关案件进行标记,对未入审案件提前入审、集中处理,对已入审的案件通知审查处重点审查,对已授权未颁证的申请经核实后进行退案重审。
    (3)部组对批量申请进行集中分配时,应优先分配给提供批量申请线索的审查处。

    2.从快处理,缩短答复期限。对低质量申请的审查通知答复期限指定为一个月,由部组协调我局相关部门建立监视期限,对于电子申请取消监视缓冲期,严格执行答复期限,对逾期案件立即视撤。

    3.各审查处要首先确保本处的一次合格率有效降低。对打有低质量标记的案件或有4、5星级机检推送报告的案件,以及已经认定为批量恶意申请的案件,要授权需经处长签发。对明显新颖性审查意见通知书,可不再经处长签发。

    4.各审查处应结合本处实际情况,划分出处内容易产生低质量授权的重点分类领域,审查中从严把握,并将本处划分的重点分类领域报部组备案。

五、保障措施

    1.调整下半年质检工作重心。
    下半年重点针对低质量授权开展专项质检,重点检查涉嫌低质量申请案件的授权是否得当,属于授权不当的记质量问题,并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对其他方面的缺陷不再记质量问题,仅作提示。
    部质检工作中对驳回的质检适当放宽,下半年不再作驳回的事前抽检,只开展一次事后专项质检,同时适当放宽对驳回的质检标准尺度把握,对驳回决定中的形式问题涉及到质检标准16.9-16.11的可适当放松,对于明显没有授权前景的申请,可适当放宽对驳回时机的要求。
    对经专利审查投诉平台反馈的问题,一般由研究处负责直接答复,答复结果反馈给审查员。如果投诉的问题是属于审查员根据本办法采取的处理方式,一般不记为质量问题,除非审查员的处理方式明显不当。

    2.对涉及低质量申请的案件,本着质量优先的原则,放宽对平均结案周期和超长审限的要求,不再将审查周期作为对个人和处室的考核指标。

    3.我部非正常工作组要加强低质量申请监控工作力度,增加打低标的案件比例。

    4.部组负责与我局相关部门协调,提高机检报告推送力度。

    5.适当核减审查任务,工作量核减额分配到各审查处,专门用于降低初审合格率专项工作,各处根据情况自行掌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我部之前制定的各类文件内容如果与本办法相冲突,以本办法为准。

                  实用新型审查部
                   2013年7月30日

以上内容转载自微信公共账号 cn-ipr

标签: 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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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完全无视专利法,臭流氓

    2014/03/12 09:48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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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开宗明义“根据局党组的工作部署”, 专利法成为手段和武器了。人治大于法治,还TM谈法治社会

    2014/03/12 09:52 [来自北京市]

    4 举报
  • 第3楼
    很好很好。只是大家都不适应。而且这种事情,最好从高水平的审查员开始做起,不然有些审通和驳回很无厘头,容易引起反感。

    2014/03/12 10:01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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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透出了很浓的不耐烦的感情

    2014/03/12 10:16 [来自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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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这个内部发文理应保密的吧?

    2014/03/12 11:39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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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专利局这是拉仇恨吗?

    2014/03/12 13:02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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