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否通过专利法规范或抑制专利流氓**E公司的流氓行为
发布时间:2014.03.01 江苏省查看:2799 评论:9
专利流氓(Patent Troll),亦称非专利实施主体(Non-Practicing Entity,简称**E),是指并不出售自有产品或服务的公司,它们在公开市场上购买专利技术,然后针对使用该技术的相关公司声称其专利所有权并要求支付专利费,如不满足**E要求,**E就会提起诉讼,由于**E没有制造、销售等行为,被诉侵权的公司难以反击,这令很多制造型企业头痛不已。现在以专利为盈利目的的**E数量越来越多,在技术落后的情况下,我国企业该如何应对日对增多的**E公司的专利流氓行为呢?个人认为,我们国家是否可以借鉴商标法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撤三原则“,即便不将该专利技术撤销,也可以禁止**E滥用专利权,指定合理的**E专利许可费制度等,以此保护正在向中国创造转变的中国制造业。这也是弘扬专利法的立法宗旨“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专利权人应该是真正的发明创造者,而不是投机者;是鼓励发明创造的应用者,而不是囤积居奇者。个人觉得,无论从哪个角度讲,**E的行为都应通过立法控制,不然越来越多的技术领先的高科技大公司都参与**E之中,专利法岂不助纣为虐,抑制了技术的发展创新?!以上为个人的一点浅见,请各位同行一起探讨。
四处乱逛
2014/03/01 10:07 [来自浙江省]
0 举报李工仲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这两个不能等同吧。
2014/03/01 10:26 [来自天津市]
0 举报kss2006
个人理解是一个意思的两种表达,专利流氓属于白话文,非专利实施主体属于文言文!
2014/03/01 10:32 [来自江苏省]
0 举报李工仲明
个人理解是两个意思,一个是贬义的,一个是中性的。
非专利实施主体,他主要不是靠诉讼来解决问题的,主要是进行专利的增值的,自己从中获得利益。
例如他收购了一些专利,别人就可以找他来获得许可了,不用找这些专利的那么多个专利权人获得许可,这也是推动了专利的应用。
2014/03/01 11:08 [来自天津市]
0 举报viavia
2014/03/01 12:34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bjzl
2014/03/01 15:00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