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33]针对创造性意见,将从权的一部分合并到独权中是否符合A33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8.11.07 山东省查看:1599 评论: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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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_Patenter
[5]思博市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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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卡
2025-01-17 11:34:15
感觉这个行业现在是难入难出啊
12评论 0 -
王语嫣
2025-01-03 17:20:45
专利撰写水平
13评论 0
李工仲明
2018/11/07 15:15 [来自天津市]
0 举报New_Patenter
好的。谢谢李工。哈哈,看运气了
2018/11/07 15:54 [来自山东省]
0 举报蒙蒙亮认为
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是指在权利要求中补入其他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一个或者多个技术特征,以缩小保护范围。
只是技术特征的添加应该是符合规定的
2018/11/07 16:48 [来自辽宁省]
0 举报喵喵喵喵喵
不知道欧美是否也可以这样修改?
2018/11/07 17:39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New_Patenter
恩恩。这是17年指南第四部分无效阶段修改权利要求的规定。
既然无效阶段针对无效请求书都能这样修改,那么我答复审查意见也可以这样改咯。哈哈,是不是这样理解。
(没做过无效)
2018/11/08 16:20 [来自山东省]
0 举报胡桃树下
2018/11/09 10:56 [来自河北省]
0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