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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超范围

发布时间:2018.09.29 四川省查看:1730 评论:8

专利文件中涉及两个主题,一个方法,一个是产品,在具体实施方式部分我对方法进行了大量的描述,对产品的描述较少,现审查员指出产品没有创造性,请问我答复OA的时候,能够将对方法描述的部分特征加入到产品权利要求里面去吗?不知道这样有没有超范围?谢谢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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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逗我呢?产品没有创造型,就保留方法,如果方法涉及到产品,则把产品加入方法进行限定,不就授权了?

    2018/09/29 15:02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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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你把方法部分的内容,加入到产品权利要求中了,那么那个产品还是原来的那个产品吗?

    2018/09/29 15:46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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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8-9-29 15:46
    你把方法部分的内容,加入到产品权利要求中了,那么那个产品还是原来的那个产品吗? ...

    加了新的技术特征以后,产品限定的范围缩小了

    2018/09/29 16:20 [来自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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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xl1990 发表于 2018-9-29 16:20
    加了新的技术特征以后,产品限定的范围缩小了

    如果方法不同,没有造成产品本身的 性质发生改变。那么加入了方法特征,应该是克服不了创造性的问题的。

    2018/09/29 16:38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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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加入一般也不会有超范围的问题,关键是正如李工所述,你加入方法特征后,很多情况下,产品还是那个产品(比如产品是氯化钠,即使加入方法特征,产品也还是氯化钠,不会有任何改变),从而无法够克服创造性问题。

    2018/09/29 17:10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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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8-9-29 16:38
    如果方法不同,没有造成产品本身的 性质发生改变。那么加入了方法特征,应该是克服不了创造性的问题的。 ...

    明白了,谢谢李工

    2018/10/08 11:01 [来自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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