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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新颖性审查意见中提到的“公知差别”该如何答意见陈述

发布时间:2018.09.28 天津市查看:2520 评论:12

这是一篇实用新型的三通,审查员在二通中认为区别技术特征是惯用手段置换,在针对二通的意见陈述书中,我提出不是惯用技术手段置换,能产生有益效果,之后审查员便下了三通,认为区别技术特征所产生的有益效果是“公知差别”。我想问下,审查指南中有关于“公知差别”的定义吗?针对这种公知差别应该如何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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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通常采用的方法是
    1、  重点论证现有技术为什么没有长成我这样(这一步很重要,论证自己的方案为什么是这样往往比较困难,此时可以反着来,论证别人为什么不这么搞)
    2、  按照对比文件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手段来推理可能衍生出来的技术方案
    3、  如果有多篇对比文件,就把对比文件也结合起来进行推理
    4、  努力推导出一个扯蛋的结果(证明其根本解决不了技术问题,达不到预设效果)
    5、  跟审查员说,你看,容易想到的其实是那样的,而不是我这样的。你看那样的方案多么扯蛋呀(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手段不同),我的技术效果多么好呀(显著的进步)
    6、  从对比文件中认认真真寻找“反向技术教导”的表述,对比文件都说了这样搞不行,所以肯定不能结合。

    2018/09/28 16:44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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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确实解决相同技术问题吗?这是答复主要方面吧?

    2018/09/29 09:32 [来自陕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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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clysu 发表于 2018-9-29 09:32
    确实解决相同技术问题吗?这是答复主要方面吧?

    嗯嗯 谢谢您,在第二次审查意见中,审查员提出了惯用手段置换,当时,我说的是作用不同,有益效果不同,目前,似乎审查员认可了一些不同,但是,认为那些不同是公知差别。

    2018/09/29 09:49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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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以事实为依据,为法律为准绳。

    2018/09/29 10:32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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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8-9-29 10:32
    以事实为依据,为法律为准绳。

    李工,我是否可以请教下,针对公知差别,审查指南有相关信息吗?在实际操作中,该如何对待公知差别?

    2018/09/29 10:39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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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飞飞belle 发表于 2018-9-29 10:39
    李工,我是否可以请教下,针对公知差别,审查指南有相关信息吗?在实际操作中,该如何对待公知差别? ...

    找证据吧。

    2018/09/29 10:41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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