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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6.4]关于机械领域的26.4款

发布时间:2017.12.28 天津市查看:2943 评论:14

本帖最后由 李工仲明 于 2018-1-2 11:39 编辑

今天收到一个审查意见,是关于26条第四款的。我在独权中写了一个小推车,并在车架上有创新点,但下了图片中的审查意见,审查员建议将从权2-4与独权1合并,从权二对车的把手进行形容,从权3和4对车架形状进行了限定,我现在的疑问是。第一,在独权中我没有进行任何概括,这样是不是意味着不会不符合26条第四款,因为,在我的印象里,26条第四款都是由于概括引起的,第二,审查员认为我的实施例只列举了一种小推车,我的创新点是小推车的一部分,保护范围太大,可是我觉得只列出一个实施例,保护这个实施例的一部分应该也可以吧。第三,因为权二-四和所解决的技术没有关系,只是这样的话,保护的是完整的小推车了,这样真的有必要吗?最重要的,我是不想合并,毕竟这样很影响客户的利益,该怎么答意见陈述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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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之前我也遇过类似的情况,审查员应该是认为权利要求1有多种方案,而你说明书仅仅记载了一种方案,且该方案能达到一定的有益效果,但权利要求1包括的多种方案里可能不能明显地看出一定能达到该有益效果。仅仅是个人的看法,具体的话还是打电话问问审查员吧

    2017/12/28 15:47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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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在现实中必须要面对现实,必须无条件的服从,权2— 4和技术没关系,为什么要和损查员对抗,你有实力吗

    2017/12/28 16:09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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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26.4一个是不清楚,一个是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你这个应该是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2017/12/28 16:38 [来自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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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2017/12/28 16:51 [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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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告诉他,采用何种方式都是公知常识,即便说明书不说,本领域技术人员都能无需创造性劳动容易想到,根本不影响方案的顺利实现,发明点根本也不在这里,权1并没有概括范围过大,也没有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审查员错误理解,过度质疑,审查意见不正确
    权利要求不用修改,也不用合并,审查员心虚自然就会投降
    万一合并,根本没有保护作用,其他人用了发明构思,随便用一个容易想到的替代实施方式,就不算侵权了
    这样的专利有什么保护作用

    2017/12/28 21:29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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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就好像,你发明一种新的交通工具,要保护用这种交通工具从A地到B地,你给了一个A到B的线路,
    谁看了都知道怎么用这个工具从A到B,不一定非要走给出的那条线路,路线不唯一,百度地图就能给大把线路,
    哪怕是绕路也能到,根本不用动脑
    结果要你合并,只能保护给的那条线路,换一条线路就不给保护了,给了一条,其他都是不难想到的
    不是给人打开方便之门吗,白白贡献了技术构思,不收费了
    哪有这种道理

    2017/12/28 21:39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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