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6.4]关于机械领域的26.4款
发布时间:2017.12.28 天津市查看:2943 评论:14
今天收到一个审查意见,是关于26条第四款的。我在独权中写了一个小推车,并在车架上有创新点,但下了图片中的审查意见,审查员建议将从权2-4与独权1合并,从权二对车的把手进行形容,从权3和4对车架形状进行了限定,我现在的疑问是。第一,在独权中我没有进行任何概括,这样是不是意味着不会不符合26条第四款,因为,在我的印象里,26条第四款都是由于概括引起的,第二,审查员认为我的实施例只列举了一种小推车,我的创新点是小推车的一部分,保护范围太大,可是我觉得只列出一个实施例,保护这个实施例的一部分应该也可以吧。第三,因为权二-四和所解决的技术没有关系,只是这样的话,保护的是完整的小推车了,这样真的有必要吗?最重要的,我是不想合并,毕竟这样很影响客户的利益,该怎么答意见陈述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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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飞bel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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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angR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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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8 16:51 [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
0 举报埋伏
审查员错误理解,过度质疑,审查意见不正确
权利要求不用修改,也不用合并,审查员心虚自然就会投降
万一合并,根本没有保护作用,其他人用了发明构思,随便用一个容易想到的替代实施方式,就不算侵权了
这样的专利有什么保护作用
2017/12/28 21:29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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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看了都知道怎么用这个工具从A到B,不一定非要走给出的那条线路,路线不唯一,百度地图就能给大把线路,
哪怕是绕路也能到,根本不用动脑
结果要你合并,只能保护给的那条线路,换一条线路就不给保护了,给了一条,其他都是不难想到的
不是给人打开方便之门吗,白白贡献了技术构思,不收费了
哪有这种道理
2017/12/28 21:39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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