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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效宣告请求的对比文件

发布时间:2013.12.04 上海市查看:3690 评论:8

无效宣告请求时,一般会将两个以上的对比文件结合起来,评价创造性,如果找到两个对比文件,都和目标专利很接近,各自单独都有一定的力度作为证据,但是不能将两个结合起来,也就是说,第一个的短板处不能靠第二个进行补充说明。这种情况下,写无效宣告请求书时,将两个证据各自单独结合公知常识分别进行阐述,有好处吗,或者说合不合适,哪位有无效经验的同仁能解释一下?期待比较权威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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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关键是短板处究竟算不算公职常识,能否找到教科书或者工具书作为证据。

    2013/12/04 23:05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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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济南舍予 发表于 2013-12-4 23:05
    关键是短板处究竟算不算公职常识,能否找到教科书或者工具书作为证据。

    我觉得算公知常识的,我是想问有没有必要分别引用两篇对比文件,分别进行创造性评述?(两篇对比文件无相互结合的作用)

    2013/12/05 09:26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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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如果用一篇结合公知常识评价创造性没有十足把握的话,可以多用几篇分别评创造性,合议组有义务对每份证据和理由进行审查。

    2013/12/05 15:33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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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如果两篇无法相互结合,那缺少的特征不是仍然缺少,怎么结合呢??当然证据是可以有多种组合的,如果你不放心,你也可以两篇结合在加上公知常识,但公知常识最好能进行举证证明。。。

    2013/12/05 16:35 [来自福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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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arrowliu1983 发表于 2013-12-5 15:33
    如果用一篇结合公知常识评价创造性没有十足把握的话,可以多用几篇分别评创造性,合议组有义务对每份证据和 ...

    谢谢你的建议。

    2013/12/05 20:02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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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shineboy 发表于 2013-12-5 09:26
    我觉得算公知常识的,我是想问有没有必要分别引用两篇对比文件,分别进行创造性评述?(两篇对比文件无相 ...

    我觉得,如果确实是公知常识,证据就算充分了。用一篇对比文件加公知常识足够了。
    引用两篇对比文件分别进行创造性评述,就好比解题采用两种办法,得到的答案是一样的。用一种方法得到的是满分,两种方法同时用得到了也是满分而已,不会是满分的2倍。

    2013/12/06 21:18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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