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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效程序中权利要求的修改

发布时间:2014.06.12 上海市查看:2602 评论:4

无效程序中对权利要求的修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包括多个并列的技术方案,可以删除某一项或几项技术方案,审查指南指出:“技术方案的删除是指从同一权利要求中并列的两种以上技术方案中删除一种或者一种以上技术方案”,所谓“并列的技术方案”有何特指的要求吗,是否是指技术效果等同的技术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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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比如权利要求是:一种管路通道,管路A连接管路B,或者管路A通过管路C再连接管路B。这其中实际上包括了两个技术方案,但两个技术方案的技术效果不同,无效修改时,能不能改成“一种管路通道,管路A连接管路B”?

    2014/06/12 10:16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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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shineboy 发表于 2014-6-12 10:16
    比如权利要求是:一种管路通道,管路A连接管路B,或者管路A通过管路C再连接管路B。这其中实际上包括了两个 ...

    我觉得是可以的。您列举的这个例子,就是一个权利要求包括多个技术方案的情况。

    2014/06/12 10:21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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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有不同的意见吗?“并列的技术方案”没有特指技术效果相同的意思吗?

    2014/06/12 12:23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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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shineboy 发表于 2014-6-12 12:23
    有不同的意见吗?“并列的技术方案”没有特指技术效果相同的意思吗?

    没有

    2014/06/12 13:59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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