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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特征相对于对比文件披露的技术特征上位

发布时间:2013.12.02 湖北省查看:2511 评论:2

一共有3个对比文件,D1为最接近现有技术,其区别特征为太阳能面砖,审查意见中指出对D3披露了一种太阳能混凝土砖,作用、解决技术问题相同,具有技术启示性,权1无创造性。我的权1是包括太阳能面砖,一个比较上位的,D3中权利要求1中指出一种太阳能混凝土砖,并且描述了其构造,应该同太阳能面砖相比较下位,审查意见这样将下位技术特征同上位技术特征比较评判其无创造性,是否不正确?(上下位为个人理解,审查意见未写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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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楼主认为这么评价不正确的依据在哪里?
    上位特征的含义是其包含的若干下位特征都属于其保护范围,如果审查员举出了其中一种下位特征在D3中已经被公开,结合D1认为没有创造性,那么可以理解为该申请所要求保护的范围中存在部分没有创造性的保护范围,这种情况下审查员当然不能授权给你了。
    如果你还想在这里采用上位特征,那么只能进行缩小范围的概括来排出掉没有创造性的部分,但是二次概括也是有一定要求的,要看原来记载的申请文件的具体情况。实在不行,就只能将上位特征缩小到与D3公开的下位特征不相同的具体下位特征,当然这个具体下位特征必须在原申请文件中记载过。

    2013/12/03 18:27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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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arrowliu1983 发表于 2013-12-3 18:27
    楼主认为这么评价不正确的依据在哪里?
    上位特征的含义是其包含的若干下位特征都属于其保护范围,如果审查 ...

    谢谢!

    2013/12/04 08:46 [来自湖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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