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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用新型的无效请求

发布时间:2013.12.01 上海市查看:12294 评论:9

审查指南关于实用新型的无效中有相应的描述,大体意思是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求可以比发明低,无效请求时对比文件一般选取相同领域的,对比文件的数量相对较少(1-2篇),这无疑加大了对实用新型无效的难度。依本人愚见,发明和实用新型在行使专利权的时候是相同效力的,赔偿的标的额的计算也不是看专利类型的,换句话说,如果实用新型被判定有效,在侵权判定时其和发明是具有相同效力的,但又比发明容易维持专利权,我觉得这似乎有些不合理,有谁能帮忙解释一下其中的缘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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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中国特色吧

    2013/12/01 22:10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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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用实用新型上法庭告对方侵权时,会要求出具评价报告,该评价报告的结果无法更改,所以实用新型的维权还是弱啊

    2013/12/01 22:50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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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实用新型容易维权,是指实用新型的客体而言。侵权不侵权,实物就摆在那里。证据容易获取,且容易评判;而发明侵权证据不易得到,且对于是否侵权的判定,往往争议很大。

    2013/12/02 09:03 [来自江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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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1 实用新型保护期限是十年。
    2 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限定为机械意义上的“形状、结构的改进”,这一类发明创造的保护往往体现了立法宗旨。

    2013/12/02 11:38 [来自陕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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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谢谢楼上各位的回复。
    我觉得,按照审查指南这种规定,存在一种情况,针对同一个技术方案的无效宣告请求,如果是发明对的话,就无效成功了(因为发明创造性要求高,对比文件充分),如果是实用新型,就无效失败了。
    如果机械结构类型的技术方案真的商业价值大的话,申请实用新型反而权利更牢靠。(保护力度一样的,只是保护年限短了10年)。

    2013/12/02 23:16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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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shineboy 发表于 2013-12-2 23:16
    谢谢楼上各位的回复。
    我觉得,按照审查指南这种规定,存在一种情况,针对同一个技术方案的无效宣告请求, ...

    如果真的商业价值大,可以考虑同日申请,通过撰写技巧使发明和实用新型同时授权

    2013/12/04 09:06 [来自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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