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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实务,这个有没有结合证据论述无效理由

发布时间:2013.10.28 安徽省查看:2240 评论:4

2012年的实务无效理由: 此外,对比文件2 和3 公开的内容如上所述,可见,权利要求4 相对于对比文件2 和3 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我觉得这个也没有结合证据论述无效理由,可以不回答的,可看答案却是回答了。 我觉得这儿的上述指代也不明确。 如果无效理由只是列举对比文件2 和3 公开的内容,没有具体论述,算不算结合了证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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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同问,求解!

    2014/10/21 15:49 [来自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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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李工仲明  求大神解答,感谢!

    2016/11/04 18:22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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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sunping6615867 发表于 2016-11-4 18:22
    @李工仲明  求大神解答,感谢!

    wo 当时也很纳闷,但是答案说他行就行了吧。

    2016/11/04 18:25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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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6-11-4 18:25
    wo 当时也很纳闷,但是答案说他行就行了吧。

    看来只能这么理解了,谢谢

    2016/11/04 22:01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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