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个无效修改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3.08.28 辽宁省查看:4490 评论:8
问个无效修改的问题:
说明书实施例:
板凳,
木头板凳、
四条腿的木头板凳、
五条腿的木头板凳、
五条腿的板凳、
四条腿的板凳
授权的权利要求书
权利要求1:板凳
权利要求2:木头板凳
权利要求3:四条腿或五条腿的板凳
无效阶段收到对比文件公开了木头板凳和四条腿的板凳,没有其结合的技术启示
这时候,怎么修改吧?
是删除权1,合并2和3;
还是删除权1,合并2和3中的一个技术方案构成新的独权四条腿的木头板凳,3中的一个技术方案五条腿的板凳
例子举得可能不是很恰当,简单说就是:
1、无效中;2、删除独权1,合并同属于独权1的两个从权中权2和权3的一个技术方案;从权3中另外一个技术方案作为新的独权;3、修改后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有记载
这样的修改是否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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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思博市市长
主题:14 回帖:379 积分:380
小米儿0929
按照这个说法,我上面说的第二种修改方法是不允许的。
有人说是可以的。
我现在迷茫了。
2013/08/28 11:21 [来自辽宁省]
0 举报B.Lotus
2013/08/28 14:51 [来自上海市]
0 举报kalenjoy
2013/09/05 13:50 [来自湖南省]
0 举报一梦千寻
例举情况下:
五条腿的板凳的技术方案没有被对比文件公开,为什么删了该技术方案呢?
在此考虑下:
1、合并权2和3,为4/5条腿的木头板凳,独权。
2、权3中五条腿的板凳的技术方案,提升为另一独权。
仅为个人理解。
2013/09/08 16:13 [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
0 举报fidelshi
2013/09/10 10:29 [来自天津市]
0 举报小城春夏
2013/09/29 17:46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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