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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无效修改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3.08.28 辽宁省查看:4490 评论:8

本帖最后由 小米儿0929 于 2013-8-28 10:40 编辑

问个无效修改的问题:

说明书实施例:
板凳,
木头板凳、
四条腿的木头板凳、
五条腿的木头板凳、
五条腿的板凳、
四条腿的板凳  

授权的权利要求书
权利要求1:板凳  
权利要求2:木头板凳  
权利要求3:四条腿或五条腿的板凳

无效阶段收到对比文件公开了木头板凳和四条腿的板凳,没有其结合的技术启示
这时候,怎么修改吧?
是删除权1,合并2和3;
还是删除权1,合并2和3中的一个技术方案构成新的独权四条腿的木头板凳,3中的一个技术方案五条腿的板凳

例子举得可能不是很恰当,简单说就是:
1、无效中;2、删除独权1,合并同属于独权1的两个从权中权2和权3的一个技术方案;从权3中另外一个技术方案作为新的独权;3、修改后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有记载
这样的修改是否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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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审查指南中规定权利要求的合并,该新的权利要求应当包含被合并的从权中的全部技术特征。
    按照这个说法,我上面说的第二种修改方法是不允许的。

    有人说是可以的。

    我现在迷茫了。

    2013/08/28 11:21 [来自辽宁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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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美女,无效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所以技术方案只能删除,不能合并,具体参考审查指南385页

    2013/08/28 14:51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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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学习了

    2013/09/05 13:50 [来自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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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小米儿0929 发表于 2013-8-28 11:21
    审查指南中规定权利要求的合并,该新的权利要求应当包含被合并的从权中的全部技术特征。
    按照这个说法,我 ...

    例举情况下:
    五条腿的板凳的技术方案没有被对比文件公开,为什么删了该技术方案呢?
    在此考虑下:
    1、合并权2和3,为4/5条腿的木头板凳,独权。
    2、权3中五条腿的板凳的技术方案,提升为另一独权。

    仅为个人理解。

    2013/09/08 16:13 [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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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权利要求合并后必须包含原技术特征的,没有把特征单独拿出来合并的。

    2013/09/10 10:29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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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还是不明白无效中的删除及合并,去年就在这个问题上吃亏。有没哪个好心人,把这个问题,再讲清楚下,谢谢!

    2013/09/29 17:46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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