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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8.09 浙江省查看:2090 评论: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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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吃羊上原篱
2018/08/09 10:06 [来自浙江省]
就这样了吧
2018/08/09 10:15 [来自中国香港]
18******796
2018/08/09 11:08 [来自广东省]
ellenluofei
18682152796 发表于 2018-8-9 11:08如果不是以权力要求合并的方式缩小的额,应该是可以保留实用新型的吧,但是我看过一个帖子说这种情况其实两 ...
2018/08/09 13:58 [来自湖北省]
taxuexuni
2018/08/09 17:35 [来自北京市]
ellenluofei 发表于 2018-8-9 13:58应该看两件专利的保护范围是否相同
2018/08/10 09:15 [来自湖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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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shicr
[7]思博铁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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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吃羊上原篱
2018/08/09 10:06 [来自浙江省]
0 举报就这样了吧
2018/08/09 10:15 [来自中国香港]
0 举报18******796
2018/08/09 11:08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ellenluofei
应该看两件专利的保护范围是否相同
2018/08/09 13:58 [来自湖北省]
0 举报taxuexuni
2018/08/09 17:35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ellenluofei
我说的两件专利的保护范围不是指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而是所有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1、而并不是以独权的保护范围来决定是否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 是的,不仅仅是独权,也包括从权。
2、即便独权最终修改成不同的了,没有放弃实用新型,在诉讼过程中发明也属于是有缺陷的专利,因为专利制度是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 有点自相矛盾,如果新型和发明的保护范围不同了,就是不同的发明创造,那么两者均能获得授权。为什么说在诉讼过程中,又违反A9.1了。如果违反A9.1,两件就不可能都授予专利权
2018/08/10 09:15 [来自湖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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