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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专利,权利要求的等同范围,同时也是现有技术的等同范围?

发布时间:2013.04.16 北京市查看:3335 评论:6

如题: 一项专利,权利要求有着一定的等同范围,而这里的范围同时也是现有技术的等同范围,有交叉? 现实中该怎么处理,也是侵权,还是不是侵权,还是根据具体情况个案处理呢?

标签: 专利 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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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本帖最后由 rwang8189 于 2013-4-16 23:04 编辑

    不侵权吧!两者的技术特征的等同范围虽有交叉,但是,专利的技术特征并不在现有技术的等同范围内

    2013/04/16 23:02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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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rwang8189 发表于 2013-4-16 23:02
    不侵权吧!两者的技术特征的等同范围虽有交叉,但是,专利的技术特征并不在现有技术的等同范围内

    我的意思是现有技术是不是也有一定的等同范围,现有技术的等同范围和专利的权利要求的等同范围有交叉。这个交叉的部分怎么处理呢?

    2013/04/16 23:13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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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如果这样理解行不,如果这两个专利都是改进型的,找到它们改进的基础技术或专利,然后以创造性高度去评判可行?

    2013/04/16 23:17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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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rwang8189 发表于 2013-4-16 23:17
    如果这样理解行不,如果这两个专利都是改进型的,找到它们改进的基础技术或专利,然后以创造性高度去评判可 ...

    不考虑原创型的还是改进型,另一个技术方案不一定是专利的技术方案。
    而且创造性评价的话,本就复杂,诉讼过程中往往难以做到准确客观。有没有统一的标准,或者被大多数接受的处理方式?对于专利权利要求等同范围与现有技术的等同范围的交叉问题。

    2013/04/16 23:31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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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侵权判定是全面覆盖原则,有范围交叉说明不了问题,更不用说交叉范围也属于现有技术内容了。要是这都 侵权的话,大家都不用搞改进发明了。

    2013/04/17 08:58 [来自江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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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我晕,还能这样理解全面覆盖原则,膜拜下。

    侵权行为和权利要求书保护的范围有交叉的话
    (司法实践中范围和等同范围导致的法律后果一样,区别在于,范围无需证明,等同的话需要额外的证据予以证明),
    必然导致侵权(前提是其他的要件都能达成),
    而不是不侵权。

    权利要求(C)和现有技术(D)交叉的话,
    侵权方可以就C比对D不具有新颖性,提出无效请求,从而达成侵权行为的抗辩。
    权利人修改C应对无效后,
    若原侵权行为不再与C‘交叉,不侵权,目的达到;
    若原侵权行为仍与C’交叉,侵权,在想别的招,或者预计到该结果直接想别的招。

    2013/04/17 10:21 [来自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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