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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04.16 北京市查看:3335 评论:6
标签: 专利 技术
评论列表
rwang8189
2013/04/16 23:02 [来自北京市]
namatao
rwang8189 发表于 2013-4-16 23:02 不侵权吧!两者的技术特征的等同范围虽有交叉,但是,专利的技术特征并不在现有技术的等同范围内
2013/04/16 23:13 [来自北京市]
2013/04/16 23:17 [来自北京市]
rwang8189 发表于 2013-4-16 23:17 如果这样理解行不,如果这两个专利都是改进型的,找到它们改进的基础技术或专利,然后以创造性高度去评判可 ...
2013/04/16 23:31 [来自北京市]
zlqjzl
2013/04/17 08:58 [来自江西省]
还是备考
2013/04/17 10:21 [来自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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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wang8189
不侵权吧!两者的技术特征的等同范围虽有交叉,但是,专利的技术特征并不在现有技术的等同范围内
2013/04/16 23:02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namatao
我的意思是现有技术是不是也有一定的等同范围,现有技术的等同范围和专利的权利要求的等同范围有交叉。这个交叉的部分怎么处理呢?
2013/04/16 23:13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rwang8189
2013/04/16 23:17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namatao
不考虑原创型的还是改进型,另一个技术方案不一定是专利的技术方案。
而且创造性评价的话,本就复杂,诉讼过程中往往难以做到准确客观。有没有统一的标准,或者被大多数接受的处理方式?对于专利权利要求等同范围与现有技术的等同范围的交叉问题。
2013/04/16 23:31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zlqjzl
2013/04/17 08:58 [来自江西省]
0 举报还是备考
侵权行为和权利要求书保护的范围有交叉的话
(司法实践中范围和等同范围导致的法律后果一样,区别在于,范围无需证明,等同的话需要额外的证据予以证明),
必然导致侵权(前提是其他的要件都能达成),
而不是不侵权。
权利要求(C)和现有技术(D)交叉的话,
侵权方可以就C比对D不具有新颖性,提出无效请求,从而达成侵权行为的抗辩。
权利人修改C应对无效后,
若原侵权行为不再与C‘交叉,不侵权,目的达到;
若原侵权行为仍与C’交叉,侵权,在想别的招,或者预计到该结果直接想别的招。
2013/04/17 10:21 [来自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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