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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名称未体现权利要求书的全部内容可以吗

发布时间:2013.03.22 河南省查看:3351 评论:6

特向各位请教,如果发明名称为一种XXX及其应用,而我的权利要求书包括三个独立权利要求,一个是XXX产品限定,一个是利用该XXX产品制备YYY的方法,另一个是YYY在某方面的应用。 两个疑惑:一是单一性是否符合,二是发明名称未体现制备方***有什么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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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从你的表述来看,XXX产品和制备YYY的方法的共同特征是XXX,制备YYY的方法和YYY在某方面的应用的共同特征在YYY,不知道XXX,YYY中是不是有对现有技术有贡献的特定技术特征还有就是该XXX和YYY的特定技术特征是否相同或者相应,所以以你的描述不知道有木有单一性。
    发明的名称不重要,主要看权利要求。

    2013/03/22 08:13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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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同意楼上的

    2013/03/22 11:51 [来自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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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名称真的不重要.只是某些单位拿专利为了完成其他目的才对名称要求很严格罢了

    2013/03/22 13:14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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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二楼正解

    2013/03/22 15:08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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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zhanghp 发表于 2013-3-22 08:13
    从你的表述来看,XXX产品和制备YYY的方法的共同特征是XXX,制备YYY的方法和YYY在某方面的应用的共同特征在YY ...

    名称不是应该把每个独权的主题都体现出来吗?
    审查指南P133底部,P134顶部。
    (3)清楚、简要、全面地反映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
    型的主题和类型(产品或者方法),以利于专利申请的分类,
    例如一件包含拉链产品和该拉链制造方法两项发明的申请,其
    名称应当写成“拉链及其制造方法”;

    注意“全面”两个字。

    2013/03/22 16:57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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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3-3-22 16:57
    名称不是应该把每个独权的主题都体现出来吗?
    审查指南P133底部,P134顶部。
    (3)清楚、简要、全面地 ...

    我是这样理解的,首先,发明名称不是我们专利审查过程中的实质性内容,即使不符合也可补正或者审查员以职权补正;其次,名称有字数限制如果像楼主问题中那样要做到完全概括也是很难的(实际中有更复杂的情况),全面只是我们的理想要求罢了;再次,这样的要求是便于我们的专利分类,对我们的权利要求也没有影响;最后,真正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大家也都这样做了而没有遭到审查员的责难。其实理想情况应该是你所说的,实际过程中变了确没有遭到处罚,所以也就认为不重要了。

    2013/03/22 17:56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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