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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美国专利侵权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0.07.21 河北省查看:4074 评论:6

在美国,主要是ITC和联邦地区法院来审理专利案件,在ITC中,普通排除令、有限排除令、停止令、和终止令,都是什么意思?哪位大侠指教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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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占座关注

    2010/07/21 16:35 [来自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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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看看下面这篇文章吧,网上还有很多介绍337的文章。
    http://www.foxshuo.com/article/info/22792.htm

    2010/07/22 18:24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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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如果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经过调查审理后认为进口产品确系侵犯产权,则可依据第337条款规定,发布两种命令:一种叫作“停止令”;另一种叫作“禁止令”或 “排除令”。前者类似于美国地区法院发布的禁令,即要求被指控人立即停止被指控的行为。如果被指控人不顾这种命令而执意将进口品输入美国并进行销售,就有可能被课以巨额罚款。后者则明令禁止这种进口商品进入美国。

    2010/07/22 18:32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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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禁止令”又分为“有限排除令”或称“有限禁止令”和“普遍排除令”或称“总禁止令”。其中“普遍排除令”禁止某一种类的所有进口产品进入美国市场,而不区别原产地或生产商,同时还包括今后和目前尚未掌握的生产商和进口商。“有限排除令”只禁止被调查企业生产的侵权产品进入美国,但它可以适用于被调查企业现在和今后生产的存在侵权行为的所有类型的产品,而不仅仅是诉讼中裁定的产品类型。
      此外,“有限排除令”的效力可以扩大到包含侵权物品的下游或下级产品,以及上游的零部件产品。最后,当侵权产品在美国有商业上数量巨大的存货时,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有权发出禁止令,对象一般是在美国的被告方,禁止的范围不仅包括在美国国内的销售行为,也包括市场开发、分销、广告宣传以及聘用美国代理商和分销商等行为。
      实践中绝大多数为“有限禁止令”。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无论是发布“停止令”还是“禁止令”,都不是在其发布后立即生效。根据美国法律规定,美国总统有权在60天内对这两种命令进行审查。经审查后,如果美国总统认为这种命令的执行会给美国的国家政策造成损害,那么他可以不批准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的这些命令。据统计,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至今发布的大约100多件命令中,仅有5件未被总统批准。

    2010/07/22 18:33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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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不懂......

    2010/07/29 14:43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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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看看下面这篇文章吧,网上还有很多介绍337的文章。
    hawk 发表于 2010-7-22 18:24



        还是希望有官方的文章

    2010/08/02 23:56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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